出自KMU LawDB
- 89.03.02 88學年度第8次法規委員會會議通過
- 89.03.16 88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89.04.13 (89)高醫校法(一)字第011號函頒布
- 107.10.11 107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English)
第1條 本校(含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為表揚教師、職員工敬業精神,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院)在職之專任教師、職員工至每年校(院)慶前一個月底,在本校(院)連續服務工作屆滿15年、20年及25年者
予以表揚。另屆滿30年(含)以上者,每年均予表揚。
經核准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前後之年資視為連續。
第3條 各年資表揚之獎金除校(院)經費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標準如下:
一、滿45年至49年:9,000元;
二、滿40年至44年:8,000元;
三、滿35年至39年:7,000元;
四、滿30年至34年:6,000元;
五、屆滿25年:5,000元;
六、屆滿20年:4,000元;
七、屆滿15年:3,000元。
第4條 每年表揚之資深教職員工由所屬人事單位於校(院)慶前列冊,但留職停薪人員不列入發放名冊。名冊經校(院)首長核定後辦理。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