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2號函公布
-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6號函公布
- 101.03.12一00學年度第3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 101.04.13高醫學務字第1011100965號函公布
- 104.11.17一0四學年度第2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4.12.21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93號函公布
一、 目的:
為加強社團專業師資,特訂立本要點。
二、 實施對象:
(一)凡本校登記有案之各社團皆可申請辦理。
(二)凡承接過各項專案計畫或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項促進社團發展之活動,
及參與過校內或全國社團評鑑之社團,得優先辦理。
三、 實施方式:
(一)社團外聘指導老師之申請,各社團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社團
外聘指導老師申請表格,送至學生事務處提交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審核,
審核通過後核發聘書。申請表格資料未確實填寫者,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二)通過申請外聘指導老師之社團,於每次課程結束後,須詳實紀錄活動內容
於社團外聘指導老師成果報告書上。
(三)社團外聘指導老師成果報告(含每次上課之成果報告書、活動照片、
授課簽到表),須於期末考前二週,繳交至學生事務處審核。
(四)社團外聘指導老師成果報告審核完畢後,社團始得領取外聘指導老師費。
(五)社團外聘指導老師不得為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兼任。
(六)各社團申請社團外聘指導老師之經費含於一般補助經費之內,時數至多以
每學期二十小時為限。
(七)申請社團外聘指導老師之社團,必要時須配合學生事務處,承接教育部或
政府機構之各項專案計畫,參與校內、外各項促進社團發展之活動。
四、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