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5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font size=2>
<font size=2>
-
:::::::[[媒體:95.02.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doc|95.02.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
+
:::::::[[媒體:95.02.24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doc|95.02.24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
-
:::::::97.10.24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7.10.24 97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媒體: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doc|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
+
:::::::[[媒體:97.11.05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doc|97.11.05 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
-
:::::::100.02.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
:::::::100.02.18 99學年度第1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4.14 99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1001101412.doc|100.05.06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3號函公布]]
+
:::::::[[媒體:1001101413.doc|100.05.06 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3號函公布]]
-
</font>
+
:::::::101.11.15 101學年度第1次自我評鑑籌備小組會議通過
 +
:::::::101.12.20 10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1021100047.doc|102.01.15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047號函公布]]
 +
:::::::102.03.12 101學年度第1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
:::::::102.04.11 10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1021101260.doc|102.04.26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1260號函公布]]
 +
:::::::102.06.06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21101873.doc|102.06.17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1873號函公布]]
 +
:::::::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21103334.doc|102.10.29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3334號函公布]]
 +
:::::::102.12.26 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31100042.doc|103.01.09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0042號函公布]]
 +
:::::::[[媒體:自我評鑑實施辦法_1071026公告版.docx|107.10.11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8.06.27  107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81102332.docx|108.07.10  高醫秘字第1081102332號函公布]]
 +
:::::::110.06.17  109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媒體:1101103253.docx|110.09.27  高醫秘字第1101103253號函公布]]
 +
:::::::114.04.02  11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媒體:1141101245.docx|114.04.17 高醫永續字第1141101245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五條有關大學自我評鑑之規定,並因應教育部大學教育評鑑計畫,建立自我評鑑機制,作為
+
【請至右上方114.04.17 高醫永續字第1141101245號函公布處下載】
-
          政策制定及資源分配之參考,以期改善辦學績效,提升整體教育品質,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受評單位分為教學單位、行政單位及研究單位等三類:
+
-
     一、教學單位:各學院及其所屬各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
+
-
     二、行政單位:各處、室、館、中心等校級行政單位。
+
-
     三、研究單位:所有校院級研究中心。
+
-
第三條  本校為統籌自我評鑑相關事務設置自我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並監督各項工作
+
-
          之進行,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副校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由研發長擔任總幹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委員由
+
-
          校長自校內行政或教學單位、研究中心主管或教職員及校外學者專家中遴聘組成。
+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因業務需要,分設教學、行政及研究等三個單位評鑑執行小組,負責規劃並執行相關評鑑工作,
+
-
          評鑑執行小組之組成如下:
+
-
     一、教學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教務處、學務處負責,並由副校長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教務長及學務長
+
-
              共同擔任副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二、行政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秘書室負責,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
+
-
              教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三、研究單位評鑑執行小組:由研發處負責,並由研發長擔任小組會議召集人,小組成員由召集人遴選教
+
-
              職員若干名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評鑑執行小組應依自我評鑑計畫書規定時程完成作業,各評鑑執行小組應協助並負責協調受評單位相關自
+
-
          我評鑑作業事宜。本委員會開會時,各評鑑執行小組召集人應於會中專案報告其執行作業進度及結果。
+
-
第五條  自我評鑑方式係採書面審評與實地訪評併行制,各評鑑執行受評單位須按規定繳交「自我評鑑報告書」接
+
-
          受委員書面審評,並於議定時程內進行實地訪評。
+
-
第六條  各評鑑執行小組依據自我評鑑計劃所訂定之評鑑指標項目辦理,評鑑指標及項目由各評鑑執行小組參照大
+
-
          學評鑑等項目,於施行細則中明訂,各組自我評鑑施行細則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
-
第七條  各項評鑑以每三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
-
第八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應列等第。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受評單位參考改進外,並作為校(系)務發展及
+
-
          政策制定、資源分配、單位整併或增設、停辦及員工考核等參考依據。評鑑成績優異單位,本校得酌情予
+
-
          以獎勵。改進意見並納入各單位中程校務發展計畫及大學校務評鑑。
+
-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25年4月18日 (五) 11:08的目前修訂版本

95.02.24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5號函公布
97.10.24 97學年度第1次校務暨第3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11.05 高醫秘字第0971105149號函公布
100.02.18 99學年度第1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100.04.14 99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06 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3號函公布
101.11.15 101學年度第1次自我評鑑籌備小組會議通過
101.12.20 101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1.15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047號函公布
102.03.12 101學年度第1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102.04.11 10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26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1260號函公布
102.06.06 101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6.17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1873號函公布
102.10.17 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10.29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3334號函公布
102.12.26 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1.09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0042號函公布
107.10.11 107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06.27 107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07.10 高醫秘字第1081102332號函公布
110.06.17 109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10.09.27 高醫秘字第1101103253號函公布
114.04.02 11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14.04.17 高醫永續字第1141101245號函公布
【請至右上方114.04.17 高醫永續字第1141101245號函公布處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