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跨領域共授課程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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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1.12  11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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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開課程須依據本校課程開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新開課程須依據本校課程開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五、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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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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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課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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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領域及創新整合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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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跨領域及創新整合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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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程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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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課程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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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領域共授課程規劃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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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跨領域共授課程規劃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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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跨領域共授課程主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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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跨領域共授課程主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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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課方法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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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授課方法與策略。
六、共授課程應指定一位主授教師,負責統整相關教學與學生成績等事項。有關成績評量方式及繳交成績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共授課程應指定一位主授教師,負責統整相關教學與學生成績等事項。有關成績評量方式及繳交成績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經審議通過之共授課程得依教務處公告時程提出補助申請。
七、經審議通過之共授課程得依教務處公告時程提出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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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授教師應為本校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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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授教師應為本校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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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學期每門課程補助至多二萬元,每學期每位教師以獎勵一門課程為限。獲補助之課程,如未能如期開課,僅撥付百分之四十之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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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學期每門課程補助至多二萬元,每學期每位教師以獎勵一門課程為限。獲補助之課程,如未能如期開課,僅撥付百分之四十之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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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副教務長擔任召集人,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或行政主管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並於審查後公告核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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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副教務長擔任召集人,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或行政主管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並於審查後公告核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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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課程應於課程結束後二周內提交成果報告送交教務處存查,並配合教務處辦理之教學相關研習經驗分享,未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者,須補交後始得提出次一學期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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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課程應於課程結束後二周內提交成果報告送交教務處存查,並配合教務處辦理之教學相關研習經驗分享,未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者,須補交後始得提出次一學期補助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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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
九、補助經費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支應,補助項目以業務費為限,且須符合「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九、補助經費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支應,補助項目以業務費為限,且須符合「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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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12月9日 (二) 14:14的目前修訂版本

108.07.17 107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9.04 高醫教字第1081103035號函公布
112.02.10 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02.25 高醫教字第1121100625號函公布
112.09.28 112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10.16 高醫教字第1121103367號函公布(English)
114.11.12 11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12.09 高醫教字第1141104143號函公布

‎ 
一、為提升教學品質,推動跨領域之教學創新,鼓勵多位教師共同開授跨領域及創新整合式課程(以下簡稱共授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共授課程,係指本校跨系所、中心或跨院不同領域之教師合作,設計具跨領域整合性與創新內容,並同一時間內由多位教師共同出席授課之課程。
    共授方式可分為部分時間共授及全時共授。
三、共授課程之所有授課教師,須於共授當週全程出席參與教學或實作,並依每週實際出席上課時數計入教師每週授課時數。
    共授教師如為二人,每門課程授課時數總數至多以該課程學分數二倍為上限。
    共授教師達三人以上,每門課程授課時數總數至多以該課程學分數三倍為上限。
    共授課程教師每周授課時數,不得再依本校教師基本授課時數核計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二款規定加乘計算。
四、授課教師應提具計畫書,於開課前一學期,經主授教師所屬之系所、院課程委員會審議,並經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課。
    新開課程須依據本校課程開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五、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課程資訊。
   (二)跨領域及創新整合之描述。
   (三)課程預期效益。
   (四)跨領域共授課程規劃大綱。
   (五)跨領域共授課程主題規劃。
   (六)授課方法與策略。
六、共授課程應指定一位主授教師,負責統整相關教學與學生成績等事項。有關成績評量方式及繳交成績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經審議通過之共授課程得依教務處公告時程提出補助申請。
   (一)主授教師應為本校專任教師。
   (二)每學期每門課程補助至多二萬元,每學期每位教師以獎勵一門課程為限。獲補助之課程,如未能如期開課,僅撥付百分之四十之補助經費。
   由副教務長擔任召集人,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或行政主管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並於審查後公告核定結果。
八、受補助課程應於課程結束後二周內提交成果報告送交教務處存查,並配合教務處辦理之教學相關研習經驗分享,未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者,須補交後始得提出次一學期補助申     
    請。
九、補助經費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支應,補助項目以業務費為限,且須符合「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校內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