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 96.04.12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97.03.17 第15屆第15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97.04.16 高醫研字第0971101671號函公布
-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1.11.24 第17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 102.01.16 高醫研發字第1011103696號函公布
-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暨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 102.02.22 第17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 102.03.27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865號函公布
- 103.05.06 第四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3.07.17 第17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 103.08.29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2666號函公布
- 103.10.30 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
- 103.11.07 第17屆第15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 103.12.12 高醫研發字第1031104292號函公布
- 104.12.02 10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4.12.28 第17屆第26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 105.01.12 高醫研發字第1051100005號函公布
- 105.09.09 第18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 106.10.12 106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8.10.31 第18屆第45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 108.12.11 高醫研發字第1081104191函公布
- 112.03.30 111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2.05.25 第19屆第38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13.12.25 11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4.03.13 第20屆第07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14.04.14 高醫研發字第1141101164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延攬具有國際聲望或特殊貢獻及傑出學術成就者,並獎勵教授於教學與研究之卓越表現,訂定高雄醫學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或由各界捐助等其他經費來源支應。 第3條 本校特聘教授分為二級,符合資格之一者,得由本校聘任為傑出特聘教授或特聘教授: 一、傑出特聘教授:本校專兼任教授,曾獲下列獎項者: (一)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傑出研究獎。 (二)王民寧傑出貢獻獎。 (三)李天德卓越醫藥科技獎。 (四)有庠科技講座。 (五)傑出人才講座。 (六)台灣女性科學家傑出獎。 (七)侯金堆傑出榮譽獎。 (八)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項。 (九)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獎項或貢獻者。 二、特聘教授:本校專任教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曾獲得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給辦法之國科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連續五年第一級或連續十年第二級以上獎勵之教授自起聘之日 回溯三年內有主持至少一項或三年內每年皆有申請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之計畫,且由本校研究發展處(下稱研發處)、教務處或產學營運處登錄計畫於校務資訊系統。 (二)近三年曾擔任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重要職位。 特聘教授有關研究計畫或擔任重要職位期間年度之計算,於申請帶職帶薪休假、留職停薪、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遭受重大變故期間,得不予計入。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研究計畫,定義包含如下: 一、國科會:整合型研究計畫或第二件專題計畫或國際雙邊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且獲補助經費大於一百萬元。 二、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計畫。 三、衛生福利部研究計畫。 四、經濟部計畫且獲補助經費大於一百萬元。 五、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 第4條 傑出特聘教授暨特聘教授之聘任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傑出專任特聘教授:申請人由各學院向校長推薦後,由研究發展處推薦二位以上校外委員審查,經特聘教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傑出兼任特聘教授:申請人由各學院向校長推薦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特聘教授:申請人由研發處向校長推薦後,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人數總額以不超過全校專任教師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委員任期一年,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特聘教授,由校長聘任之。 第5條 傑出特聘教授暨特聘教授之獎勵規定如下: 一、傑出專任特聘教授:頒發特聘教授聘書及每月核發四萬元獎助金,除首次申請者外,得經本委員會決議為無給職。 二、傑出兼任特聘教授:以不核發獎助金為原則。因校務發展或研究需要,經專案簽准者,其待遇支給標準得比照本校客座教授、副教授聘任辦法辦理。 三、特聘教授:頒發特聘教授聘書。 第6條 傑出特聘教授暨特聘教授聘期以三年一聘為原則,期滿重新提出申請時,傑出特聘教授應提供近三年內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卓越貢獻之相關證明。但屆退教授申請延長服務 通過者,無須重新提出申請。 傑出特聘教授聘期屆滿後重新申請未通過或未再提出申請者,改為特聘教授。 第7條 傑出特聘教授暨特聘教授應開設跨系院選修課程或辦理全校性或國際性講座會議,並宣揚研究及教學成果,以提升國內學術研究及教學水準。 第8條 傑出特聘教授之聘任期間如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離職、退休者,其傑出特聘教授榮銜及獎助金應自生效日起終止。 傑出特聘教授暨特聘教授如有違反學術倫理、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情事屬實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終止發給獎助金並撤銷榮銜。 第9條 各類特聘教授於本校頒發之聘書、網頁個人資料、名片印製、大眾媒體、國內外學術合作單位等頭銜,皆得稱為特聘教授。 第10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