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輛借用管理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9.12.24 10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0.01.07 高醫總字第1101100054號函公布
- 114.06.25 113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4.07.15 高醫總字第1142800172號函公布
一、為使本校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各單位因公務需求使用公務車,除有下列事由經總務處事務組(以下簡稱保管單位)調派,其餘事由應依第三點辦理借用申請: (一)首長或奉首長核定之行政主管,外出接洽公務或參加公務與相關會議。 (二)接送與全校性公務有關之訪視、評鑑、受邀演講、觀禮之貴賓。 (三)其他緊急事故或經首長核准之特殊活動。 三、借用規則及借用申請: (一)借用單位應於使用前至少三日填寫公務車輛借用申請單,向保管單位提出借用申請,並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清潔維護費。 清潔維護費由申請單位或專案研究計畫經費負擔,每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不足四小時者以半日計,費用新台幣六百元。 (二)借用單位之借用申請通過後,應於上班時間向保管單位領取車輛。 (三)借用單位須自派具汽車駕照且嫻熟駕駛經驗者擔任駕駛。 (四)車輛借出期間,駕駛須遵守交通規則,借用單位並應善盡保管之責,若遇交通事故或車身受損、相關罰單或維修費用須由借用單位負擔。 (五)公務車行駛地點以申請核准為限,使用人不得變更行程;車輛用畢後,亦須詳填行經地點、里程紀錄及用油等資料。 (六)借用單位應支付車輛借用期間所衍生之油費、停車費、過路費及臨時維修費,並維護車內清潔。借用前確認油箱加滿及e-tag金額, 使用後請加滿油量及補足e-tag費用。 (七)公務車輛使用完畢應駛返存放地點,會同保管單位驗車並提供加油單據影本,完成歸還手續。 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