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9.12.04 109學年度學士後醫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暨主管會議通過
- 110.01.07 高雄醫學大學109學年度第3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 110.06.29 高醫系醫字第11001102106 號函公布
- 114.06.19 113學年度學士後醫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4.07.03 113學年年度醫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14.07.31 高醫系醫字第1141102467 號函公布
一、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設置學士後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系主任就教師、實習學生推選各年級代表各一名,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 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2.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3.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4.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5.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6.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7.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8.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9.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