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2.06.18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 93.01.13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 95.06.29 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 96.04.20 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 97.10.29 9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97.11.26 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 102.03.13 101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2.05.30 101學年度第3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2.06.21 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 102.09.23 102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2.10.09 高醫教字第1021103085號函公布
- 103.02.07 102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3.03.24高醫教字第1031100801號函公布
- 104.03.05 103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4.03.24 高醫教字第1041100927號函公布
- 104.10.27 104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4.11.18 高醫教字第1041103800號函公布
- 106.03.29 105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7.10.12 107學年度第1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8.03.28 107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8.04.15 高醫教字第1081101340號函公布
- 109.03.17 108學年度第2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9.04.10 高醫教字第1091100939號函公布
一、為推動本校教學評量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教學評量分為「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實施方式、範圍、有效評量標準、計算方式與應用、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三、教學評量實施方式:
(一)本校教學評量採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每學期實施1次,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二)必要時,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得經本委員會同意後,自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以紙本施測,惟其統計結果需提供予教務處匯整。
四、教學評量實施範圍:
(一)「教師教學評量」
1.104學年度前: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2.105學年度: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各授課教師之授課時數除以學分數大於2(含)者,惟採紙本評量、學分數為0、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及見實習課程,不在此限。
3.106學年度起:問卷實施範圍為各科目之授課教師。
(二)「課程評量」:問卷實施範圍為全校開課之科目。
五、有效評量標準:
適用「教師教學評量」及「課程評量」,採計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含)修課學生人數填卷,且填卷數10份(含)以上之評量。
六、教學評量計算方式與運用:
(一)「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1.有效加權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有效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得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輔導及教師評鑑、升等之參考。
2.全部評量加權平均值:全部評量科目之授課時數乘以平均值之累計,除以全部評量科目總授課時數。
3.當學期未產生有效加權平均值時,教師評鑑、升等得改以採計全部評量問卷數加權平均值。
(二)「課程評量」分數
有效平均值:有效評量科目之平均值。作為教學評量獎勵、預警及輔導之依據。
七、教學評量結果處理與改善機制:
(一)「教師教學評量」:
1.獎勵: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大於5.40分(含)以上且有效填卷數大於50份(含)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陳請校長同意後獎勵之。
2.預警:有效加權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進行預警。
3.輔導:學年度有效加權平均值低於4.20分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
4.3年內累計2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送各級教評會備查。
5.醫學院基礎臨床整合課程(block)因屬性特殊,其「教師教學評量」施行方式、內容、預警、輔導門檻及機制,得另訂施行細則,並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課程評量」:
1.獎勵:有效平均值大於5.40分(含)以上之課程,予以主負責教師獎狀以資鼓勵。
2.預警:有效平均值介於4.20分(含)~4.49分之課程,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
3.輔導:有效平均值低於4.20分以下之課程,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與教務處輔以質性訪談,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八、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自行訂定提升填卷率之相關鼓勵措施,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
九、本要點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