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0.10.16(九十)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0號函公布
- 97.09.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7.10.14高醫教字第0971104616號函公布
- 98.02.11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04.16九十七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98.05.22高醫教字第0981102273號函公布
- 102.05.15 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6.06.101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7.01高醫教字第10211020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得聘任行政教師,以協助處理行政事務。
第二條 各學院、系、所行政教師由所屬專任教師擔任,學位學程行政教師由該學位學程專任教師或合聘系所之
專任教師擔任。
第三條 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行政教師由各學院院長、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學位學程主任提名,經各
學院院長同意後,由各學院彙整,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通識教育中心得聘任行政教師二名,由該中心主任遴選中心專任教師擔任,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五條 行政教師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行政教師之名額計算如下:
一、各學院得聘任行政教師二名。
二、各學系之行政教師名額以各學系學生總人數計算。各學系學生總人數在二四O人以下者,得聘一名;
二四一至四八O人者,得聘至二名;四八一至七二O人者,得聘至三名;七二O人以上者,得聘至四名。
三、研究所及學位學程得聘任行政教師一名。
四、含有碩博士班之學系(科)得增加聘任行政教師一名。
第七條 行政教師得不足額聘任。
第八條 行政教師之服務點數每名每週以一點(一小時)計算。
第九條 行政教師名單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由各學院彙整,陳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十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