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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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3.08 106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2.14 10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4.25董事會第十八屆第四十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自107學年度起實施
108.06.06 高醫人字第1081101974號函公布
114.09.04 11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09.18董事會第20屆第11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14.10.23 高醫人字第1141103726號函公布,並自113學年度起實施

第 1 條	為獎勵提升本校服務品質、行政績效或推動附屬機構臨床教學有功之教職員工,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104學年度以前經費來源為校長特支費,特支費額度由董事會訂定之。107學年度以後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預算支應。
第 3 條	113學年度以後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發放對象及標準如下。
        一、校長之支給標準得由董事長提出草案後,經董事會審議後發放。
        二、副校長之行政績效獎勵金可動支額度與校長核定結果連動,由校長依副校長行政績效表現進行核發,其支給標準與核發結果需於完成核發後一個月內送董事會備查。
        三、扣除前款獎勵金之餘額,由校長依各單位行政績效分配。
        四、本獎勵金得不全數發放完畢,如有餘額,應回沖發放學年度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項目。
第 4 條	發放原則:
        一、每年一次發放為原則。
        二、獎勵金計算學年度結束前離職者,不予發放,但退休者以按比例發放為原則。
第 5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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