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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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4 10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2.14 10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4.25董事會第十八屆第四十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自107學年度起實施
:::::::::108.04.25董事會第十八屆第四十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自107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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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1974.docx|108.06.06 高醫人字第1081101974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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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1974.docx|108.06.06 高醫人字第108110197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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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9.04 11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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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9.18董事會第20屆第11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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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41103726.docx|114.10.23 高醫人字第1141103726號函公布,並自113學年度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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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獎勵提升本校服務品質、行政績效或推動附屬機構臨床教學有功之教職員工,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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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獎勵提升本校服務品質、行政績效或推動附屬機構臨床教學有功之教職員工,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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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104學年度以前經費來源為校長特支費,特支費額度由董事會訂定之。107學年度以後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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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104學年度以前經費來源為校長特支費,特支費額度由董事會訂定之。107學年度以後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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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前條所述校長特支費及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比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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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113學年度以後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發放對象及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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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95學年度以前:依前條規定之校長特支費按以下比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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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長之支給標準得由董事長提出草案後,經董事會審議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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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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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副校長之行政績效獎勵金可動支額度與校長核定結果連動,由校長依副校長行政績效表現進行核發,其支給標準與核發結果需於完成核發後一個月內送董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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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副校長: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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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扣除前款獎勵金之餘額,由校長依各單位行政績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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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職員工: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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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獎勵金得不全數發放完畢,如有餘額,應回沖發放學年度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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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96學年度至100學年度:依前條規定之校長特支費按以下比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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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發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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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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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年一次發放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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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副校長及教職員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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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獎勵金計算學年度結束前離職者,不予發放,但退休者以按比例發放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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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101學年度至104學年度:依前條規定之校長特支費按以下比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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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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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長: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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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副校長及教職員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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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107學年度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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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長:分配比率以本項預算總額0-50%為原則,由董事會核定,核定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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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副校長及教職員工:扣除前項預算後,餘由校長依各單位行政績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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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發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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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年一次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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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發放前已退休或離職者不予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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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辦法制訂前已支領本項校長特支費者,溯及適用。嗣後悉依本辦法規定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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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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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10月23日 (四) 17:46的目前修訂版本

107.03.08 106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2.14 10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4.25董事會第十八屆第四十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自107學年度起實施
108.06.06 高醫人字第1081101974號函公布
114.09.04 11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4.09.18董事會第20屆第11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14.10.23 高醫人字第1141103726號函公布,並自113學年度起實施

第 1 條	為獎勵提升本校服務品質、行政績效或推動附屬機構臨床教學有功之教職員工,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104學年度以前經費來源為校長特支費,特支費額度由董事會訂定之。107學年度以後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預算支應。
第 3 條	113學年度以後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發放對象及標準如下。
        一、校長之支給標準得由董事長提出草案後,經董事會審議後發放。
        二、副校長之行政績效獎勵金可動支額度與校長核定結果連動,由校長依副校長行政績效表現進行核發,其支給標準與核發結果需於完成核發後一個月內送董事會備查。
        三、扣除前款獎勵金之餘額,由校長依各單位行政績效分配。
        四、本獎勵金得不全數發放完畢,如有餘額,應回沖發放學年度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項目。
第 4 條	發放原則:
        一、每年一次發放為原則。
        二、獎勵金計算學年度結束前離職者,不予發放,但退休者以按比例發放為原則。
第 5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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