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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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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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校務獎勵、補助經費。 |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補助經費。 | ||
(二)學校經費。 | (二)學校經費。 | ||
| - | + | 第三條 審核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任務之審核,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
| + | 審議。 | ||
第四條 申請資格: | 第四條 申請資格: | ||
一、績優獎學金: | 一、績優獎學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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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不得申請。 | (二)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不得申請。 | ||
二、助學金: | 二、助學金: | ||
| - | + | (一)一般助學金:下列條件皆符合者,得提出申請: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 | |
| + | 一、二年級研究生。 | ||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下列條件皆符合者,得提出申請。 |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下列條件皆符合者,得提出申請。 | ||
| - | 1.具本校學籍之在學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研究生,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二年級以上研究生。 | + | 1.具本校學籍之在學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研究生,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 |
| + | 二年級以上研究生。 | ||
2.參與本校所舉辦之教學助理培訓課程並取得認證,且通過甄選者。 | 2.參與本校所舉辦之教學助理培訓課程並取得認證,且通過甄選者。 | ||
| - | + | 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得領取績優獎學金,但不得再申請本條第二款所列各項助學金; | |
| + | 未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得同時申請績優獎學金及助學金。 | ||
第五條 核發名額及金額: | 第五條 核發名額及金額: | ||
一、績優獎學金:依每系、所在學學生符合申請資格之人數為單位,碩士班每系、 | 一、績優獎學金:依每系、所在學學生符合申請資格之人數為單位,碩士班每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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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助學金: | 二、助學金: | ||
(一)一般助學金: | (一)一般助學金: | ||
| - | 1. | + | 1.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各系、所提出申請, |
| - | 2. | + | 經各系、所審核申請人資格並彙整造冊後送學務處,再提本小組審決之。 |
| - | + | 2.各系、所受理研究生申請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具結,保證無不符規定情事, | |
| + | 經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簽證,各系、所彙整申請書交學務處申辦。 | ||
| + |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單位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 | ||
| + | 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 ||
第七條 發放作業: | 第七條 發放作業: | ||
一、績優獎學金:每學期發放一次為原則。 | 一、績優獎學金:每學期發放一次為原則。 | ||
二、一般助學金: | 二、一般助學金: | ||
(一)一般助學金: | (一)一般助學金: | ||
| - | 1. | + | 1.博士班:一年級學生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二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 |
| - | 2. | + | 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三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六月底止。 |
| + | 2.碩士班:一年級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二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 | ||
| + | 發放至翌年六月底止。 | ||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 |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 | ||
1.採按月核發,每學年第一學期之發放以每年九月至翌年一月為原則;第 | 1.採按月核發,每學年第一學期之發放以每年九月至翌年一月為原則;第 | ||
| 第73行: | 第82行: | ||
第八條 領取助學金者,須依下列規定定期接受考核: | 第八條 領取助學金者,須依下列規定定期接受考核: | ||
一、一般助學金: | 一、一般助學金: | ||
| - | (一) | + | (一)領有一般助學金之研究生須學習教學或行政相關事務。一學期領有5個月一般助學金者 |
| + | ,當學期學習時數為44小時;領有6個月一般助學金者,當學期學習時數為48小時。 | ||
(二)每學期應填寫研究生學習紀錄報表。 | (二)每學期應填寫研究生學習紀錄報表。 | ||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 |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 | ||
| - | + | (一)每月學習時數以40小時為原則。每學期末應分別接受聘用單位以「兼任助教考核表」, | |
| + | 及學生以「兼任助教評量表」進行考核。 | ||
(二)每學期期末須繳交學習心得表,未填寫者於次一學期予以停權一學期。 | (二)每學期期末須繳交學習心得表,未填寫者於次一學期予以停權一學期。 | ||
擔任兼任助教者得向教務處申請服務證明。 | 擔任兼任助教者得向教務處申請服務證明。 | ||
| - | + | 表現優異之博士生兼任助教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得優先推薦聘任為本校兼任講師, | |
| + | 並依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協助申請教師證書。 | ||
第九條 研究生因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績優獎學金。 | 第九條 研究生因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績優獎學金。 | ||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助學金申請資格,並繳回逾領之助學金: |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助學金申請資格,並繳回逾領之助學金: | ||
一、在學期間休、退學者。 | 一、在學期間休、退學者。 | ||
| - | + | 二、參與教學或行政相關事務態度不佳,經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依情節警告或召開會議完成初審後, | |
| + | 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 | ||
三、申請時或申請後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 | 三、申請時或申請後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 | ||
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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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5月22日 (五) 15:40所做的修訂版本
- 86.09.11(86)高醫法字第0五八號函修正頒布
- 87.11.07(87)高醫法字第0六九號函修正頒布
- 88.06.15(88)高醫法字第0三一號函修正頒布
-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2號函公布
- 94.05.10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0號函公布
- 97.05.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2232號函公布
- 97.06.15高醫學務字第0971102721號函公布
- 98.03.17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113號函公布
- 99.05.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57號函公布
-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0.01.11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085號函公布
- 102.10.21一0二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2.11.15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535號函公布
- 103.10.20一0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1.19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741號函公布
- 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2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8號函公布
- 104.03.16一○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 104.04.07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成績優異之研究生及補助研究生學習教學或行政相關事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補助經費。
(二)學校經費。
第三條 審核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任務之審核,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審議。
第四條 申請資格:
一、績優獎學金:
(一)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由各系、所主管推薦之優秀研究生。
(二)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不得申請。
二、助學金:
(一)一般助學金:下列條件皆符合者,得提出申請: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
一、二年級研究生。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下列條件皆符合者,得提出申請。
1.具本校學籍之在學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研究生,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
二年級以上研究生。
2.參與本校所舉辦之教學助理培訓課程並取得認證,且通過甄選者。
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得領取績優獎學金,但不得再申請本條第二款所列各項助學金;
未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得同時申請績優獎學金及助學金。
第五條 核發名額及金額:
一、績優獎學金:依每系、所在學學生符合申請資格之人數為單位,碩士班每系、
所研究生二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二十名者,每二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二
十名而滿十名者,亦得增設一名。博士班每系、所研究生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
名,逾十名者每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十名而滿六名者,亦得增設一名。
二、助學金:
(一)一般助學金:凡符合資格並提出申請,且有具體事實參與本校教學或行政相
關事務者皆計算補助名額。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凡符合資格並提出申請,且有具體事實參與申請單位交辦
之教師教學活動及課程準備、學生學習諮詢及課業輔導,或教學相關業務者
皆計算補助名額。碩士班(不含碩士在職專班)二年級以上研究生,每人每月
核發兼任助教助學金8,000元;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研究生,每人每月核
發兼任助教助學金18,000元。
前項績優獎學金與一般助學金補助金額依本校每年經費預算及教育部補助情形而定。
第六條 申請程序:
一、績優獎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各系、所申
請,由各系、所主管依規定名額推薦,經各學院相關委員會或適當之系、所級會
議初審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及名冊送其學院彙整,再送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
學務處〉提本小組辦理審決。
二、助學金:
(一)一般助學金:
1.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各系、所提出申請,
經各系、所審核申請人資格並彙整造冊後送學務處,再提本小組審決之。
2.各系、所受理研究生申請時,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具結,保證無不符規定情事,
經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簽證,各系、所彙整申請書交學務處申辦。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單位應於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書向
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教務處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第七條 發放作業:
一、績優獎學金:每學期發放一次為原則。
二、一般助學金:
(一)一般助學金:
1.博士班:一年級學生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二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
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三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發放至翌年六月底止。
2.碩士班:一年級自九月份起,發放至翌年七月底止;二年級學生自八月份起,
發放至翌年六月底止。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
1.採按月核發,每學年第一學期之發放以每年九月至翌年一月為原則;第
二學期之發放以每年二月至六月為原則。
2.兼任助教必須於每月底前繳交紙本工作紀錄表,內容以填報實際工作狀
況為原則,且須經聘任單位簽核後,送教務處核報與備查。
第八條 領取助學金者,須依下列規定定期接受考核:
一、一般助學金:
(一)領有一般助學金之研究生須學習教學或行政相關事務。一學期領有5個月一般助學金者
,當學期學習時數為44小時;領有6個月一般助學金者,當學期學習時數為48小時。
(二)每學期應填寫研究生學習紀錄報表。
二、兼任助教助學金:
(一)每月學習時數以40小時為原則。每學期末應分別接受聘用單位以「兼任助教考核表」,
及學生以「兼任助教評量表」進行考核。
(二)每學期期末須繳交學習心得表,未填寫者於次一學期予以停權一學期。
擔任兼任助教者得向教務處申請服務證明。
表現優異之博士生兼任助教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得優先推薦聘任為本校兼任講師,
並依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協助申請教師證書。
第九條 研究生因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績優獎學金。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助學金申請資格,並繳回逾領之助學金:
一、在學期間休、退學者。
二、參與教學或行政相關事務態度不佳,經由系、所、學位學程主任依情節警告或召開會議完成初審後,
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
三、申請時或申請後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
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