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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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 |
在2011年9月23日 (五) 16:24所做的修訂版本
-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五號函
- 92.03.14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0一號
- 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1號函公布
- 97.06.09高醫院健字第097020號函公布
- 100.04.27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0.05.04高醫院健字第1001101464號函公布
- 100.06.16九十九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五次教評會通過
- 100.06.30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 100.09.16高醫院健字第10011027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本學院院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院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同票時以教授優先為原 則)。其餘委員由學院院長就本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必要 時,得由院務會議自本校相關學院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變更時亦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時,以次多票依序遞補。教師於該學年度出國、請假等原因 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遴選委員。當選為遴選委員後,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者, 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第四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相同。 第五條 本學院教師之聘任、升等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及「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第六條 本教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之同意為通過,召集 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含)以上委員同意。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之教師職級高於委員本 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經本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