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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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09.04 11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114.09.18董事會第20屆第11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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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 1 條 為獎勵提升本校服務品質、行政績效或推動附屬機構臨床教學有功之教職員工,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 2 條 104學年度以前經費來源為校長特支費,特支費額度由董事會訂定之。107學年度以後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預算支應。 | |
- | + | 第 3 條 113學年度以後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發放對象及標準如下。 | |
- | + | 一、校長之支給標準得由董事長提出草案後,經董事會審議後發放。 | |
- | + | 二、副校長之行政績效獎勵金可動支額度與校長核定結果連動,由校長依副校長行政績效表現進行核發,其支給標準與核發結果需於完成核發後一個月內送董事會備查。 | |
- | + | 三、扣除前款獎勵金之餘額,由校長依各單位行政績效分配。 | |
- | + | 四、本獎勵金得不全數發放完畢,如有餘額,應回沖發放學年度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項目。 | |
- | + | 第 4 條 發放原則: | |
- | + | 一、每年一次發放為原則。 | |
- | + | 二、獎勵金計算學年度結束前離職者,不予發放,但退休者以按比例發放為原則。 | |
- | + | 第 5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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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10月23日 (四) 17:46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7.03.08 106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2.14 10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108.04.25董事會第十八屆第四十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自107學年度起實施
- 108.06.06 高醫人字第1081101974號函公布
- 114.09.04 11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4.09.18董事會第20屆第11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 114.10.23 高醫人字第1141103726號函公布,並自113學年度起實施
第 1 條 為獎勵提升本校服務品質、行政績效或推動附屬機構臨床教學有功之教職員工,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104學年度以前經費來源為校長特支費,特支費額度由董事會訂定之。107學年度以後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預算支應。 第 3 條 113學年度以後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發放對象及標準如下。 一、校長之支給標準得由董事長提出草案後,經董事會審議後發放。 二、副校長之行政績效獎勵金可動支額度與校長核定結果連動,由校長依副校長行政績效表現進行核發,其支給標準與核發結果需於完成核發後一個月內送董事會備查。 三、扣除前款獎勵金之餘額,由校長依各單位行政績效分配。 四、本獎勵金得不全數發放完畢,如有餘額,應回沖發放學年度之校務行政績效獎勵金項目。 第 4 條 發放原則: 一、每年一次發放為原則。 二、獎勵金計算學年度結束前離職者,不予發放,但退休者以按比例發放為原則。 第 5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