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第21行: | 第21行: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 ||
- | + |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三學年開始前, | |
- | + | 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但重考生或轉學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 | |
- | + | 轉入本學系審核之依據。 | |
- | + |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其在學期間每學年每學期學業總平均均須達八十分以上,且不得有不及格 | |
+ | 科目;操行成績需達八十分以上,不得有懲誡紀錄。 | ||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 ||
第四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 第四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 ||
第34行: | 第35行: | ||
第五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始有資格參加轉系考試。 | 第五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始有資格參加轉系考試。 | ||
筆試科目為普通化學、普通生物學及英文,參與口試名額為當年度筆試成績達前10名者為限。 | 筆試科目為普通化學、普通生物學及英文,參與口試名額為當年度筆試成績達前10名者為限。 | ||
- | 筆試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70%,口試佔總成績之30% | + | 筆試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70%,口試佔總成績之30%,各項成績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考試日期及 |
- | + | 地點另行訂定。 | |
- | + | 第六條 錄取標準依轉系考試總分數擇優錄取。錄取名額為本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 | |
- | + | 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於各年度原核定招生名額內辦理。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 | |
+ | 可不足額錄取。如總成績相同時,依「口試成績」、「英文成績」、「普通化學成績」、 | ||
+ | 「普通生物學成績」之比較順序擇優依序錄取。面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 ||
第七條 轉系後,因補修學分必須延長修業年限者,則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 第七條 轉系後,因補修學分必須延長修業年限者,則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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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5日 (二) 15:10所做的修訂版本
- 85.04.29 (85)高醫法字第039號函訂定頒布
- 85學年度教務會議第5次會議修正通過
- 86.01.16 85學年度法規會第6次會議修正通過
- 86.01.27 (85)高醫法字第011號函修正頒布
- 93.11.25 (93)93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93.11.26 (93)93學年度教務會議第2次通過
- 101.12.26 (101)101學年度醫學系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 101.12.27 (101)101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2.04.30 (102)高醫院醫字第102000005號函公布實施
- 103.06.25 102學年度醫學系系務(招生)會議通過
- 103.06.26 102學年度醫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7.14 102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8.21 高醫系醫字第1031102528號函公布
- 104.02.16 103學年度醫學系暨學士後醫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 104.03.26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04.01 103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4.04.29 高醫系醫字第1041101327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肄業;於第三學年開始前, 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或三年級肄業。但重考生或轉學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 轉入本學系審核之依據。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之學生,其在學期間每學年每學期學業總平均均須達八十分以上,且不得有不及格 科目;操行成績需達八十分以上,不得有懲誡紀錄。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第四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已核准轉系錄取者。 三、延長修業年限者。 四、正在休學期間者。 五、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第五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始有資格參加轉系考試。 筆試科目為普通化學、普通生物學及英文,參與口試名額為當年度筆試成績達前10名者為限。 筆試平均成績佔總成績之70%,口試佔總成績之30%,各項成績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考試日期及 地點另行訂定。 第六條 錄取標準依轉系考試總分數擇優錄取。錄取名額為本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 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於各年度原核定招生名額內辦理。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 可不足額錄取。如總成績相同時,依「口試成績」、「英文成績」、「普通化學成績」、 「普通生物學成績」之比較順序擇優依序錄取。面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第七條 轉系後,因補修學分必須延長修業年限者,則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