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評鑑申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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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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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2一○一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 :::::::::102.03.12一○一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 ||
:::::::::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媒體:1021101261.doc|102.04.26高醫研發字第1021101261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1021101261.doc|102.04.26高醫研發字第1021101261號函公布]] |
+ | :::::::::102.06.06一○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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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確保受評單位之權益,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本校為確保受評單位之權益,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二條 受評單位執行自我評鑑,收到評鑑委員會之「評鑑結果報告」後,認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於二週內提出申復 | |
- | + | 申請: | |
一、實地訪評過程「違反程序」。 | 一、實地訪評過程「違反程序」。 | ||
- | + | 二、評鑑結果報告內容所載之數據、資料或其他文字與受評單位之實況有所不符,致使評鑑結果報告「不符事實」。 | |
- | + | 三、評鑑結果報告內容,因實地訪評期間受評單位提供資料欠缺或不足,提供補充資料「要求修正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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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評鑑委員會之「評鑑認可結果建議」有疑義者。 | 四、對評鑑委員會之「評鑑認可結果建議」有疑義者。 | ||
第三條 受評單位申復時,須在規定期限內填具申復申請書,向本校自我評鑑執行小組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第三條 受評單位申復時,須在規定期限內填具申復申請書,向本校自我評鑑執行小組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
- | + | 第四條 評鑑執行小組於申復申請截止日後一個月內,應將受評單位申復意見函送評鑑委員會審查,必要時得召集評鑑委 | |
- | + | 員會討論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函覆受評單位。 | |
第五條 申復之處理,必要時得請受評單位提出書面補充說明。 | 第五條 申復之處理,必要時得請受評單位提出書面補充說明。 | ||
第六條 申復意見處理後,評鑑執行小組將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評鑑結果報告(含評鑑認可結果建議)」、 | 第六條 申復意見處理後,評鑑執行小組將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評鑑結果報告(含評鑑認可結果建議)」、 | ||
- | + | 「申復申請書」及「申復意見回覆說明」等資料,提交至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進行覆核議決,並作成「認可 | |
- | + | 結果報告書」。 | |
第七條 申復之處理,以一次為限。 | 第七條 申復之處理,以一次為限。 | ||
第八條 參與各項申復作業之人員均應嚴守保密原則。 | 第八條 參與各項申復作業之人員均應嚴守保密原則。 | ||
- | + |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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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6月18日 (二) 17:29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2.03.12一○一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 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04.26高醫研發字第1021101261號函公布
- 102.06.06一○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6.17高醫研發字第10211018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確保受評單位之權益,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受評單位執行自我評鑑,收到評鑑委員會之「評鑑結果報告」後,認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於二週內提出申復 申請: 一、實地訪評過程「違反程序」。 二、評鑑結果報告內容所載之數據、資料或其他文字與受評單位之實況有所不符,致使評鑑結果報告「不符事實」。 三、評鑑結果報告內容,因實地訪評期間受評單位提供資料欠缺或不足,提供補充資料「要求修正事項」。 四、對評鑑委員會之「評鑑認可結果建議」有疑義者。 第三條 受評單位申復時,須在規定期限內填具申復申請書,向本校自我評鑑執行小組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評鑑執行小組於申復申請截止日後一個月內,應將受評單位申復意見函送評鑑委員會審查,必要時得召集評鑑委 員會討論查證,並將處理結果函覆受評單位。 第五條 申復之處理,必要時得請受評單位提出書面補充說明。 第六條 申復意見處理後,評鑑執行小組將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評鑑結果報告(含評鑑認可結果建議)」、 「申復申請書」及「申復意見回覆說明」等資料,提交至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進行覆核議決,並作成「認可 結果報告書」。 第七條 申復之處理,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參與各項申復作業之人員均應嚴守保密原則。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