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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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10 一0三學年度醫學系暨學士後醫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3.12.26 一0三學年度醫學院第一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05.25 一0三學年度醫學系暨學士後醫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4.05.27 一0三學年度醫學院第二次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109.09.11 一0九學年度醫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9.09.17 一0九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11.09 高醫系醫字第1091103521號函公布
114.06.26 一一三學年度醫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14.07.03 一一三學年度醫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08.20 高醫系醫字第1141102934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設置醫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	組織成員:
1.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2.	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系主任就教師、實習學生推選各年級代表各一名,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	工作執掌:
1.	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計畫課程。
2.	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3.	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4.	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5.	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6.	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7.	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8.	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9.	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