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口腔衛生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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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4.14一○二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臨時系務會議通過
103.04.28一○二學年度第一次口腔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通過
103.05.05高醫院口字第1031101407號函公布,並自103.08.01起實施
109.04.22 108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7.22 108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10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8.12 109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8.28高醫院口字第1091102786號函公布
114.04.23 113學年度口腔衛生學系第9次系務會議決議
114.05.14 113學年度口腔醫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決議
114.08.27高醫院口字第1131102687號函公布
一、本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為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系主任擔任之。
(二)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系主任、實習班級班主任導師、實習課程主負責教師、本校附設醫院牙科部主任、實習班級班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工作職掌如下: 
(一)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二)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三)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八)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四、本學系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