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7.3.21醫療資訊管理學系九十六學年度第十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0.06.22醫療資訊管理學系、醫務管理學研究所99學年度第1次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 100.08.01 (100)高醫院健通字第1000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促進本學系自我評鑑及改善工作之執行,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系由專任教師組成自我評鑑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
第三條 本學系自我評鑑委員會應定期與不定期召開會議,就年度計畫目標及待改善問題進行檢討,並作成決議。
第四條 前項自我評鑑會議決議及改善工作之執行,應在限期內完成。
第五條 改善工作之執行,應指定專人或工作小組。
第六條 自我評鑑作業及改善工作之執行所需之經費,應先向校方申請,並在系所支出經費項下優先編列。
第七條 改善工作完成後,執行負責人應於每學年結束前提出改善工作執行報告,內容包括:
一、改善工作要項。
二、困難與待解決事項。
三、其他建議事項。
第八條 自我評鑑委員會應就前項之改善工作召開會議,進行評估與確認,並根據評估結果訂定次年之年度計畫目標。
第九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