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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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17 112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13.07.15 11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13.08.19 高醫院生字第1131102892號函公布
114.07.23 113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14.08.14 11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4.08.25 高醫院生字第1141102919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 為辦理學生實習作業,依據本校學生實習辦法第8條規定,訂定本學系學生實習要點。
二、學生實習條件:
   (一)實習對象為本學系二年級或以上學生。
   (二)修滿一年級全部應修科目及學分者,優先參與實習。
   (三)具特殊情況之學生可向本學系提出申請,交由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其資格。
三、實習分發:
   (一)實習機構以本學系評估篩選之機構為優先,如有其他適合之機構,可由實習學生向本委員會提出推薦,經本委員會評估後,方能同意。
   (二)若當年度實習機構提供之名額不足申請人數時,將由本學系與實習機構協商討論後擇優評選實習名單。
   (三)實習機構分發確定後,依實習機構要求提交所需文件,送交實習機構核備。若學生未能按期提交所需文件,視為未能完成實習分發程序。
四、實習輔導:
   (一)學生實習期間,本學系需安排老師或行政同仁訪視實習機構之學生實習現況,並與實習指導人員交換意見,會後訪視人員送交訪視紀錄表於本委員會核備。
   (二)訪視紀錄表內容需包含學生權益事項之確認,每學期至少2次以上為原則,暑期及寒假實習則至少訪視或訪查1次為原則,以了解學生實習情況。
   (三)若學生於實習期間,出現實習適應困難之情況,依本學系「學生實習適應困難之輔導轉介流程」辦理,必要時召開本委員會進行處理。
五、實習成績:
   (一)學生實習成績由實習機構成績、書面報告與口頭報告依以下占比加總考核之:實習機構成績占50%;實習書面報告占25%;實習口頭報告占25%,合計為100%。
   (二)實習表現成績由實習機構評定後送交本學系,用於考核學生實習機構成績。
   (三)學生於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實習書面報告及實習口頭報告,2項成績由實習老師及本委員會2位委員共同評定。
六、實習相關事宜:
   (一)實習前本學系將進行實習機構篩選及評估,並於實習前為學生擬定個別實習計畫,經本委員會審議,且輔導學生通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測驗方可實習。
   (二)實習人數與實習日期由本學系與實習機構協商後決定之,並與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合約。
   (三)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外,並遵守實習機構之規定及請假規則。如有違規者,則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四)實習期間,本校應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團體保險,本學系應給予學生校外實習之本校指導教師投保意外保險。
   (五)為維護實習學生之健康與健康責任歸屬,實習學生應於實習前依各實習機構之規定執行健康檢查及其他相關事宜。
   (六)實習期間學生、校方、實習機構之權利義務,依據簽訂之實習合約辦理。
七、每學年本學系舉辦實習座談會,會中安排實習學生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