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104.07.09 10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3次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104.09.25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13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學士後醫學檢驗數據整合判讀學士
學位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程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四至六人,由學程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
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職掌:
1. 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
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2. 協調解決本學程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 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4. 審議學生實習相關法規。
5. 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要點經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