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80.11.06高醫人副字第二三八四號函頒布
- 93.01.14九十二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六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3.03.08九十二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3.04.08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3.04.30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 93.05.13高醫醫法字第093010001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之晉升,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醫療相關專業人員限以本醫院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任用辦法第二條規定為原則,並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及總級四種晉升
級別。
第三條 本醫院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任用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予分別晉升為中級、高級、總級:
一、中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本科系或其相關科系畢業,在本醫院任與職務相關之初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滿三年以上,服務成
績優良者。
(二)國內外專科學校之本科或其相關科畢業,在本醫院任初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滿四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高中、職畢業,在本醫院任與職務相關之初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滿六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高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本科系或其相關科系之研究所碩士班畢業,在本醫院任與職務相關之中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滿二年
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本科系或其相關科系畢業,在本醫院任與職務相關之中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滿四年以上,服務成績
優良,並具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者。
(三)國內外專科學校之本科或其相關科畢業,在本醫院任與職務相關之中級醫療專業人員滿六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特
殊技能或論文發表者。
(四)高中、職畢業,在本醫院任與職務相關之中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滿八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
者。
三、總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本科系或其相關科系之研究所博士班畢業,在本醫院任與職務相關之高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滿二
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論文發表或發明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本科系或其相關科系畢業之研究所碩士班畢業,並在本醫院任與職務相關之高級醫療相關專業人
員滿四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論文發表或發明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本科系或其相關科系畢業,在本醫院任與職務相關之高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滿六年以上,服務成
績優良,並具論文發表或發明者。
(四)國內外專科學校之本科或其相關科畢業,在本醫院任與職務相關之高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滿八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
具論文發表或發明者。
(五)高中、職畢業,在本醫院任與職務相關之高級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滿十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具論文發表或發明者。
第四條 護理師、護士有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予以晉升‥
一、中級護理師‥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護理學系或護理相關學系畢業,擔任本醫院初級護理師滿四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具有領導能力
者。
(二)國內外三專護理學科畢業,擔任本醫院初級護理師滿六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具有領導能力者。
(三)國內外五專或二專護理學科畢業,擔任本醫院初級護理師滿九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具有領導能力者。
二、高級護理師: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護理學系或護理相關學系研究所碩士班畢業,曾任本醫院中級護理師滿二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 有論文發表,並具有領導能力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護理學系或護理相關學系畢業,曾任本醫院中級護理師滿四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有特殊技能或
論文發表,並具有領導能力者。
(三)國內外三專護理科畢業,曾任本醫院中級護理師滿六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有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並具有領導能力
者。
(四)國內外五專或二專護理科畢業,曾任本醫院中級護理師滿八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有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並具有領導
能力者。
三、總級護理師:
(一)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護理學系或護理相關學系研究所博士班畢業,曾任本醫院高級護理師滿二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有
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並具有領導能力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護理學系或護理相關學系研究所碩士班畢業,曾任本醫院高級護理師滿四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
有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並具有領能力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護理學系或護理相關學系畢業,曾任本醫院高級護理師滿六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有特殊技能或
論文發表,並具有領導能力者。
(四)國內外三專護理科畢業,曾任本醫院高級護理師滿八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有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並具有領導能力
者。
(五)國內外五專或二專護理科畢業,曾任本醫院高級護理師滿十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有特殊技能或論文發表,並具有領導
能力者。
四、中級護士:
高中、職以上護理科畢業,擔任本醫院初級護士滿四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具有領導能力者。
五、高級護士:
高中、職以上護理科畢業,擔任本醫院中級護士滿四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具有領導能力者。
六、總級護士:
高中、職以上護理科畢業,擔任本醫院高級護士滿四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具有領導能力者。
第五條 前兩條各項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之「本科系或其相關科系」限以本醫院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任用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為適用範圍。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成績優良者、特殊技能及論文發表,其標準另訂之。
第七條 本醫院醫療相關專業人員之晉升,於考績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其晉升溯及該學年度八月一日為生效日期。
第八條 本醫院分院與本校受委託經營之醫療事業或其他相關醫療事業單位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及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