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1.1.22(91)高醫校法(二)字第001號函頒布
- 97.03.19附設醫院九十六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
-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高本醫院病歷完成時效,特定訂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執行單位為病歷室;協辦單位為資訊室、護理部、會計室。
第三條 住院醫師於病人辦理出院後24小時內,將出院病歷送回病歷室,經審查完成並有主治醫師簽章者,每本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一百
元;24~48小時內完成者,每本發給住院醫師獎勵金五十元。
第四條 一、出院病歷經審查逾二日未完成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罰扣一百元,住院醫師罰扣五十元,累計至病歷完成並送回病歷室
為止。
二、門診病歷於門診結束後送回病歷室,經審查未完成或逾期未回者,每本病歷每逾一日主治醫師(或代診醫師)罰扣一百元。
第五條 一、出院病歷以病人出院日為計算起始日,病人出院之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此類推(日曆日)。
二、門診病歷以就診日為計算起始日,至次日夜間十一時三十分止為第一日,日期之計算以此類推(日曆日)。
第六條 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以病人出院時電腦所記載者為準。
第七條 病歷室應每日以簡訊方式傳送「未完成病歷通知」及每週送「病歷出院未回暨未完成通知單」給各所屬醫師。
第八條 一、各醫師應隨時自行於電腦上查知未歸還及未完成病歷。如有錯誤時,應於次月十日前向病歷室提出申覆予以更正,逾期不予受
理。
二、病人住院中,主治醫師或住院醫師如更換者,病房書記應立即辦理更改,如資料不正確,由輸入者負責。
三、置放在病房的出院病歷,應由病房書記負保管之責。
第九條 本要點所稱之「未完成病歷」係指
一、出院病歷中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一)病歷封面之診斷
(二)住院病歷之診斷
(三)出院病歷摘要
(四)住院摘要
(五)病程紀錄
(六)醫囑單
(七)手術紀錄
(八)癌症診療計畫書
二、門診病歷下列項目未全部完成者
病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包含身高、體重、血壓、心跳、過去病史、家族史、接觸史、旅遊史、過敏史、職業工作概況。
第十條 代訓醫師亦比照本要點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要點為訂定基本審查程序,執行單位得因業務需要,另訂定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