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1.07.11醫學倫理委員會暨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聯合會通過
- 92.02.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3.19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5.12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504號函公布
- 97.01.28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醫學倫理委員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使受試者及病人之權益與倫理規範受到保障,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及醫療法第
七、五十七、五十八等條之規定,設置醫學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醫院員工醫學倫理相關之教育訓練。
(二)提供臨床個案諮詢。對病患個別醫療照護的倫理方面的決定,提供建議及支持的服
務。
(三)協助制定及複審對臨床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四)協助制定及複審對研究倫理決定有關之醫院政策。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審理會務,召集人一人、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幹事數人
承辦會務。委員由醫療相關專家及非醫療相關專家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為院內外之法
律專家、社會工作者、倫理專家或社會賢達擔任之。
前項委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均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五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