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87號公布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醫院之設備及器材,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規定,設置醫療設備監護
暨醫療器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醫院新增醫療器材、設備汰舊換新之年度預算項目審核。
二、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使用、維護評估建議事項。
三、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成本效益評估建議事項。
四、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更換、報廢、處分之評估事項。
五、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使用能源、耗用資源、成本控制之研究建議事項。
六、關於本醫院醫療設備之安全維護、意外防患、風險轉移之評估、研究、建議事項。
七、其他交辦研議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審理會務,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
,幹事
二人承辦會務。
前項人員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之,但每學年不得少於兩次。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呈報醫院院長核定,其決議事項,應經院長核准後,據以實行。
第六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分設小組,執行委員會交付任務。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