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6.05.02高醫教字第0960003462號函公布
- 97.12.15學程中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 98.05.13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7.27高醫教字第0981103346號函公布
98.07.27高醫教字第098110334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九十一條有關學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教學研究單位得依其教學研究發展需求,設置跨院、系、所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前項所稱學分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
稱學位學程,係指授予學位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第三條 各教學研究單位擬設置學程時,應提具計畫書並訂定其學程開設之施行細則。學分學程僅
接受校內學生申請,其計畫書應經參與單位送請所屬學院會簽,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
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學位學程得以對外招生或受理校內學生申請方式辦理,其計畫
書應經參與單位送請所屬學院通過後,依本校學則有關學程規定辦理,經校務會議通過並
陳報教育部核定或備查後,方可公告實施。
前項所稱計畫書及學程設置辦法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程名稱。
二、設置宗旨。
三、設置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設置學位學程,須另載明授予學位名稱)。
四、參與教學研究單位。
五、授課師資。
六、學程必修科目學分、選修學分及應修學分總數。
七、所需資源之安排。
八、行政管理。
九、招生名額。
十、對外招生之報考資格規定或受理申請之資格規定及核可程序。
十一、其他特殊規定事項。
第四條 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學士學位班以五十名為上限;碩士學位班以十五名為上限,但碩士在
職專班以三十名為上限;博士學位班以五名為上限。學位學程招生名額應計入本校招生總
量內規劃。
第五條 學分學程課程規劃不得少於二十學分。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其中至少應有八學分不屬
於學生主系、所、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選修科目,但各學程得為更嚴格之規定。
學位學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
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關於各級學位之規定。
第六條 本校學生申請修讀學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經權責單位核定後,始得修讀:
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應依各學程之規定,向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修讀學位學程,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七條 修讀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
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
本校學則規定。
修讀學位學程之學生,其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經核准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檢具歷年成績表,向
學程開設單位申請核發學程學分證明。
修畢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其畢業資格之審核及學位證書之發給,依大學法及其
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學程發
給之學分證明或學位證書,經開設單位審核無誤經教務長、校長同意後核發之。
第九條 考核機制:為維持學程教學品質並符合學生自我性向與社會需求,特設本考核機制,以
為持續改善之依據。
開設系所提出終止之規定:學程如因故須終止實施,應於終止前一學年提具終止說明書。
學分學程應經相關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方可終止實施;學位學程應經相關學院會
簽,教務及校務會議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公告終止實施。
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每學程得提報執行成效(應自訂格式),若未達學程自訂招生名
額二分之一者,請於執行成效中說明原因及改善策略,並提報於開設系所之系、院務會議
討論後將會議紀錄送至學程業務單位及教務處存查之。
學程開始執行後第三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學程執行成果報告書(如開設計畫書內
容外,另含修讀人數、學程學生學習護照學習自我評量結果、具體作法及執行成果說明、
課程外審委員之意見、改善措施及學程課程之教學評量結果)送至學程考核小組審查後,
參與學程開設系、所、院、中心應將審查意見備查之。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