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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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5.06口腔醫學院101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決議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決議通過
102.07.25 高醫院口第1021102190號函公布
104.02.04 口腔醫學院103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5.13 口腔醫學院103學年度第9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6.17 103學年度第3次校實習委員會通過
104.08.03 高醫院口第1041102347號函公布
114.06.05 口腔醫學院113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114.07.14 113學年度第2次校實習委員會通過
114.08.18 高醫院口第1141102755號函公布</font>
一、 本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為規劃及審議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7至13人,由本學院院長、教學組組長及各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院長就教師、
      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三、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工作執掌如下:
   (一)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擇訂之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
         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二)確認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三)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四)審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五)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六)審查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七)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八)審議及追蹤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四、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