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98.09.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
- 98.10.20第四次院務暨第三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02.01.11一0一學年度護理學系實習第二次會議通過
- 102.01.15一0一學年度護理學第7次院務暨第7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02.05.14一0一學年度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103.05.15一0二學年度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 103.05.15一0二學年度護理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 103.05.28 高醫院護通字第102007號函公布
- 104.12.08 104學年度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 104.12.08 104學年度護理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 105.01.28 高醫院護字第1051100137號函公布
- 106.10.17 106學年度護理學第4次院務暨第3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14.06.24 113學年度護理學第11次院務暨第11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 114.08.06 高醫院護字第1141102495號函公布
一、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護理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 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五至七人,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 工作執掌: 1.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2.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3.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4.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5.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6.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7.規劃及監督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實習委員會」。 8.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9.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之召開以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可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五、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簽請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