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人工智慧健康產業應用碩士學位學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出自KMU LawDB
- 113.12.12 113學年度人工智慧健康產業應用碩士學位學程第3次學位學程會議通過
- 114.04.16 113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4.07.10 高醫院健字第1141102054號函公布
第1條 人工智慧健康產業應用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增進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並規範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依據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學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本學程合聘之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5條規定。 第3條 經本學程指導教授推薦,健康科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本學程研究生。本學程研究生畢業論文於SCI、SSCI、EI之期刊發表時,本學程主指導教授必須擔任通訊作者。 第4條 本學程每位研究生至多由2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 研究生第1學期於10月底前、第2學期於3月底前登錄指導教授,並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本學程備查。最遲應於入學後第2學年第1學期前完成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指導教授之登錄。 第5條 本學程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研究生: 一、研究計畫部分:須在2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3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文;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全文發表於正式學術研討會論文」。 第6條 本學程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12名,副教授不得超過10名,助理教授不得超過6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第7條 本學程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學程主任監督之。 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有違反學術倫理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討論。 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與其專業領域不符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第8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一、研究生應依第4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本學程登記,經學程主任核章後送交本學程備查。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學程申請終止,並由本學程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原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本學程應提供必要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學程主任應進行協調。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同意簽章後送教務處備查。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五、除特殊因素經學位學程會議同意之外,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後,其經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之研究成果,未徵得原指導教授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使用或轉移,亦不得作為在新指導教授指導下符合學位資格之要件和畢業論文之全部或部分,違者應負學術倫理與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責任。 六、除特殊因素經學位學程會議同意之外,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後,須重新提出學位論文考試申請,並於更換指導教授6個月後方可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各期限之起算日期皆以申請案收件日為起算日。 第9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程研究生申請口試標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學程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本學程應依自訂之論文口試協調程序辦理,並於受理申請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 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10條 碩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著作權。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三、碩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碩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獻度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第11條 本細則經學位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送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