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2.11.08 102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2.11.20高醫稽核字第1021103613號函公布
- 104.10.07 104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健全本校各單位內部控制,提升整體效能與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依據本校組織規程 第18條第1項第8款規定設置內部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內部控制制度重要政策規劃之建議。 (二)提供內部控制制度發展策略之建議。 (三)提供內部控制制度風險評估設計原則之意見諮詢。 (四)審議或備查其他內部控制制度重要事項。 三、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另置委員若干人,由副校長、一級行政單位主管、 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等聘兼。 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稽核室主任兼任,得置幹事一人協助。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五、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稽核室應提報各單位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本委員會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或校內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