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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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實施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3.14 高醫教字第097110111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增進國際學術合作,加強各系、所與國外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國外學校)學生之交流 學習,依本校學則第四篇第二章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國雙學位制,係指本校與國外學校雙方依簽訂合約方式,協助所屬學生於修 滿規定修業期限後至對方學校繼續進修,並於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取得兩校學 位。 依本辦法修習跨國雙學位學生,在本校總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學士班學生在本校學士班修業時間至少四學期。 二、 碩士班學生在本校碩士班修業時間至少二學期。 三、 博士班學生在本校博士班修業時間至少四學期。 前項第一款之學生,在二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滿三十六個月;前項第二款之學生,其 在二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滿十二個月;前項第三款之學生,其在二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 須滿二十四個月。 修習跨國雙學位學生,在二校修習之學分數,得予併計;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 計須各達畢業應修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之國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須為與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協議之國外學校。 二、 須為外國當地有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並經我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之大學校院 。 第四條 本校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應由各相關系、所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合 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協議書」,經系、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國際事務中心及教務處 審核,陳請校長核定後,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 前項「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申請資格。 二、 甄審及名額規定。 三、 銜接課程設計。 四、 學分抵免規定。 五、 在兩校修業時限。 六、 學位授予。 七、 費用繳交標準(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 八、 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九、 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僅辦理跨國學士學位者,協議書不需包含本事項。 ) 十、 其他有關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第九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研究生姓名。 二、 指導教授姓名。 三、 論文題目。 四、 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五、 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 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七、 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 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九、 其他事項。 第五條 各系、所得依實際需要,與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之國外學校,另訂跨國雙學位制課程, 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經系、所、院、校課程委員會審議,並提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第六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跨國雙學位制之國外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 檢附下列表件各乙份,寄送本校國際事務中心,俾便辦理甄審入學事項: 一、 雙學位制入學申請表。 二、 外國學校學生證件影本。 三、 歷年成績單正本(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 中文或英文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相關之檢查報告)。 五、 財力證明書。 六、 中文及英文碩博士共同指導協議書(僅碩、博士申請生需繳交)。 七、 推薦函1封。 八、 中文或英文讀書計畫書1份,字數、形式不限,除申請系、所特別要求之 外。 九、 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交之文件。 第七條 擬至本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國外學校學生,其入學申請由本校國際事務中心受理,並就申 請資格、表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轉交相關系、所辦理甄審作業。 第八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 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得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 保事宜。 第九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學生,符合僑生、外國學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其學籍 、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國外學校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得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一 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學生,於國外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 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參照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經核准抵免後,如 符合各系、所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第十二 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國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 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 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承辦單位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 適當年級肄業;其於國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申請抵免。 第十三 條 國外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十四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