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6號函公布
-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1號函公布
- 95.06.29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6號函公布
- 96.04.20高醫教字第0960003116號函公布
- 97.10.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97.11.26高醫教字第0971105542號函公布
- 102.03.13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2.05.30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 102.06.21高醫教字第1021101767號函公布
一、 為推動本校教學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教學評量調查,採全學期開放學生透過網路填卷方式進行,所有開設之課程均須接受兩階段評量,但屬臨床見(實)
習或情況特殊者,得採一階段評量。必要時,得輔以紙本評量實施。
開放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後公告。
三、 教學評量問卷分為教師教學評量與課程評量,施測內容、項目及計分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
受評量之教師與課程需有修課學生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含)填卷且有效填卷數不得低於10份,才列為有效評量。
四、 教師教學評量成績以加權有效平均得分為主,係以各課程授課時數乘有效評量分數後之累計,除以總授課時數之所得分
數為準。
課程評量成績以有效平均得分為主,係以該課程評量分數之有效平均得分為準。
五、 各專任教師應於適當場合中多加鼓勵及教育學生上網配合填卷,以落實教學評量之目的,必要時,各學院得自行訂定相
關鼓勵措施,並視需要,可另行設計符合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之教學意見調查問卷。
六、 教學評量結果需提報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並供所屬教學單位主管及開設課程系所單位主管,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課程
規劃與調整之參考,並作為校內各相關辦法參考之依據。
七、 教學評量計分與改善機制:
(一)教師教學評量
1.100學年度以前採5級分制,總分大於4級分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教師,由本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
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評量總分3.5級分以下之教師轉由學院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輔以質化評量進行教
學輔導。連續兩學年都小於3分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2.101學年度起採6級分制,總分大於4.8分以上(含) 且學年度有效填卷數大於100份以上之專任教師,由本校教學
品質促進委員會呈報校長同意後獎勵之。若總分介於4.2分(含)-4.5分之教師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後,須提報
各學院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教發中心)進行預警。評量分數低於4.2分之教師名單,轉由學院與
教發中心輔以質化評量進行教學輔導。三年內累計兩學年評量分數低於輔導門檻者,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二)課程評量
1.100學年度以前採5級分制,總分介於3.5至3.0級分之課程,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小於3.0級
分之課程須由各學院之課程委員會進行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2.101學年度起採6分制,總分大於4.8分(含)以上,函送紙本獎勵信予授課教師,以茲鼓勵。若總分介於4.2分(含)
-4.5分,則須提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進行預警。評量分數若低於4.2分以下,轉由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教務
處與教發中心輔以質化評量進行教學輔導改善措施,並將輔導或改善情形回報校課程委員會。
必要時,質化評量得由教發中心與教務處針對教學評量分數100學年度以前低於3.5分或101學年度以後低於4.2分之教師
或課程,以及新進教師進行質性訪談,其施行要點另定之。
八、 本要點經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