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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1.21.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2.31.高醫附行字第096000414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辦理研究成果稽核及審議作業,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
各項研究成果(包括學術著作及研究論文)之稽核及審議作業。
第三條 研究成果之稽核及審議程序
一、稽核原則
(一)由臨床醫學研究部(以下簡稱醫研部)定期隨機抽查各科發表之論文。
(二)依實際稽核經驗或特殊需要,得另訂稽核篩選標準。
二、稽核方式
(一)自我評核:被抽查之研究成果,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或學校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核通過證明文件),並送請第一或通訊作者進行自我評核。
(二)委員審核:由醫研部主任選任該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至少二人,進行論文初審,審
核後填報「研究成果稽核評核表」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審查人之身份應予保密。
(三)前二款之稽核結果,應提送醫學倫理委員會審議。
三、審查重點
(一)論文數據是否有偽造嫌疑。研究所使用之原始資料或實驗數據,應詳實紀錄並妥善
保存5年,隨時可提供查考。
(二)研究如涉臨床試驗或動物實驗,是否確實經本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或學校動物實驗
管理小組審核通過。
(三)有無抄襲他人論著。
(四)已發表之論文著作是否有適當註記所引用原著。
(五)論文作者之列名是否恰當,貢獻註記及致謝是否適當。
(六)研究如有獲得機構補助,是否適當註明經費來源及協助研究的人員及單位。
(七)於研究執行過程中或結果之呈現,有無其他違背倫理之情事。
第四條 迴避原則
為維護稽核公正性,稽核論文送請審查委員審查前,應主動瞭解所擬送之審查人與論文作者
之關係,對於有師生、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有學術合作關係者、有權力關係之直接主管,
應予考量迴避。
第五條 處分方式
ㄧ、醫研部就稽核結果,送醫學倫理委員會進行審議,如認定違反研究倫理行為證據確切時
,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論文第一及通訊作者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建議:
(一)書面申誡。
(二)解聘、停聘、不續聘。
(三)停止受理升等申請或各項研究補助申請若干年。
(四)追回與審議案相關之全部或部份研究補助經費及研究計畫相對補助款。
(五)追回與審議案相關之研究獎助金。
(六)因該審議案取得之科內積分扣減或歸零。
二、處分建議經醫學倫理委員會決議並陳請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及所屬單位
主管,並視需要轉送本醫院會計室及人力資源室或相關部門。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