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102.05.30 101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校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102.07.15 高醫院健字第1021102114號函公布
一、 本學院為規劃及審議學系學生實習相關事宜,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擔任之。
2.置委員7-13人,由院長就各學系主管、學系老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
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核備各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
估等相關事項。
2.協調解決本學院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學院各學系基於學生實習需要,應設「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級學生
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 本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及「校級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