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 810306高醫董川字第008號,自81年4月1日實施
- 96.12.19.附設醫院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0號函公告
第一條 本醫院為減輕醫療人員之負擔,設置「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第二條
一、本醫院聘任之主治醫師、住院醫師、醫事人員及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
均須參加為會員。
二、非屬前項範圍之醫院人員得自由參加。
第三條 一、本會會員於院內或外派執行醫療及相關業務,因而發生問題或糾紛,經本醫院醫療糾
紛處理作業要點規定鑑定結果或經訴訟程序判決,應負賠償或道義責任時,本會應依
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四條補助會員賠償金額之半數(50%),當事人應負部份以
其該月份總所得為上限,超過部份仍由本會負擔。
二、補助之申請每人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一、本會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其標準如下:
(一)主治醫師300元
(二)住院醫師200元
(三)醫事放射師(生)、醫事檢驗師(生)、醫學物理師、藥師(生)、護士、護理師、職
能治療師(生)、物理治療師(生)、心理師、助理護士40元。
(四)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及自願加入者40元。
(五)前述(二)、(三)含應屆畢業仍未取得執照者。
二、前項會費經繳納後不得要求退還。
三、員工自加入本會後,所發生之醫療爭議案件,始得申請本會補助。
四、會員發生醫療糾紛(含醫療爭議案)申請本經費後,經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審議後,得
調高其每月互助金費用2至5倍,為期二~五年,並溯及簽訂協議書日期。
第五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之自願認捐。
第六條 一、本醫院應編列與會員所繳會費同額之相對補助款。
二、相對補助款由本醫院會計室設立專用科目管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七條 本會每年應公佈收支帳目一次。
第八條 本要點未訂定事項,悉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