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8.04.16 物理治療學系97學年度第8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 98.04.30 健康科學院97學年度第10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1.14 物理治療學系102學年度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3.05.13 健康科學院102學年度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 103.05.30 高醫院健通字第103009號函公布
- 104.11.17 物理治療學系104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12.11 健康科學院104學年度院學生實習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 104.12.30 高醫院健通字第104023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物理治療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1.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主任擔任之。
2.置委員八至十名,由學系主任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
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職掌:
1.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
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2.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3.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4.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三、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本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