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96.08.08高醫總字第0960006329號函公布
-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5.31高醫總字第10011016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各項能源之使用符合效益,並有效控管能源使用,達到節能功效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校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能源係指水、電力、瓦斯、油料,及其他經學校所認定為能源者。為落實本辦法之推動
,設置溫室氣體盤查及節能減碳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21至23人,委員會由副校長
擔任召集人,總務長擔任副召集人,委員由副校長自教職員工中推薦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
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經校長核准後聘任之,另置總幹事1名,負責會務及相關行政作業事宜。委員
任期為一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五條 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一、節能措施規劃與提案審議。
二、審核節約能源預算。
三、校內各項能源使用分析與檢討。
四、各項節能措施年度效益分析與報告。
五、各項節能措施執行成效追蹤與檢討。
六、運作情形與各單位節能工作之分配調整。
七、溫室氣體盤查。
第六條 全校教職員工生應配合節約能源措施及溫室氣體盤查之執行與推動,對於節約能源有功人員經本委員
會推薦並報請校長給予適當獎勵。故意違反且情節重大者,依教職員獎懲辦法予以懲處。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