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96.10.01高醫教字第0960008277號函公布
- 97.12.0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03.16高醫心教字第0981101075號函公布
-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7.18高醫心教字第1001102002號函公布
- 101.04.03一OO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04.23高醫心教字第1011101065號函公布
-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2.04.10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863號函公布
- 102.12.27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2.06高醫心教字第103110019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教學品質,協助教師授課及輔助教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助理」係指參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舉辦之教學
助理培訓課程並取得認證之校內外在學大學部學生及碩、博士班研究生,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相
關工作。
一、教學助理需具有國內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教師因特殊需求,得聘用臨床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
擔任教學助理。
三、教師未能於本校聘用相關科系或資格相符之教學助理,得聘用國內之在學大學部學生及碩、
博班研究生擔任跨校教學助理,惟需取得本校教學助理認證資格。
四、協助數位化教學教材製作之助理者,需具備數位教學助理之認證。
第三條 教學助理職責:
一、協助「一般性」教學工作:協助教師製作教材、學生課業輔導、協助作業評量及修改、設計
並維護課程網頁、管理網路教學平台等。
二、協助「討論課」教學工作:配合課程分組討論之需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帶領修課同
學進行小組討論等。
三、協助「實驗課」教學工作:配合實驗課之需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帶領修課同學進行分
組實驗,包括協助教師準備實驗資料、準備試劑、預作課程實驗、協助學生實驗相關之討論、
督導實驗室安全、課後整理實驗室、協助評量修改實驗報告等。
四、協助「見(實)習」教學工作:配合見(實)習課之需要,編製見(實)習手冊、評估學生
實習進展、定期督導學生等。
五、協助「數位化」教學工作:協助教師製作數位教材、數位影像製作,協助教師進行微型教學
錄影、課程錄影,操作網路教室、進行有關數位教學之其他交辦事項等。
第四條 培訓與認證:
一、為培訓本校教學助理基本教學知能,本中心得於每學期舉辦培訓課程,以協助其確實瞭解該
制度之內容與規範,提升教學相關技能。
二、參與本中心舉辦之培訓課程並達規定之標準者,發予教學助理證書。具認證資格者始得擔任
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三、可承認參與高東屏區域教學資源中心夥伴學校舉辦之培訓課程並取得教學助理證書,惟需補
上本校網路認證課程滿6小時,予以頒發本校教學助理證書,始得擔任本校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四、具教學助理認證資格者,得參與本中心舉辦之數位教學助理培訓課程,達規定之標準者,發
予數位教學助理證書,始得擔任數位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五、教學助理有義務瞭解每一學期本校增修教學助理制度相關之規定,並依據修訂之規定執行。
第五條 經費核定:
每學期初由本中心依當學年度經費來源及狀況訂定教學助理經費分配原則。
第六條 工作時數規定與薪資給付標準:
一、每一位教學助理以協助兩位老師的教學工作為限,且每月工作時數總計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本法所訂之工作時數上限應與課輔助理之工作時數合併計算。
二、教學助理薪資由教育部教學相關獎補助計畫經費或本校相關經費支應。依實際協助之工作
時數,以下列標準核發教學助理薪資:
(一)在學學生: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碩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
1.5倍計算、博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2.5倍計算。
(二)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時薪以基本工資之1.5倍計算。
(三)跨校教學助理: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碩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
1.5倍計算、博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2.5倍計算。且得申請交通補助金,按實際
工作日數核給,每日工資額加給2小時時薪。
(四)數位教學助理: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之1.5倍計算、碩士班時薪
以基本工資之2倍計算、博士班時薪以基本工資之3倍計算。
三、教學助理必須於每月底繳交工作紀錄表,內容以填報實際工作狀況為原則,且須經聘任
教師簽核後,送本中心核報薪資及備查。
第七條 考核:
一、教學助理每學期末應接受聘用教師以「教學助理考核表」進行考核。
二、教學助理於每學期期末須繳交工作心得表,未填寫者於次一學期予以停權一學期。
三、教學助理得向本中心申請服務證明。
四、聘用教學助理之教師須於每學期期末繳交教學成效自評表,並列入下個學期分配
教學助理經費之參考。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