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萬得先生及夫人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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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媒體:高醫法字049號.doc|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 |
| - | + | ::::::99.05.25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通過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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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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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一條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並辦理學術交流事宜,而訂定本要點。 | |
| - | + | 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 |
| - | + |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 |
| - | + |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 |
| - | + |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 |
| - | + |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 |
| - | + | 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 |
| - | + | 第四條 獎勵標準 | |
| - | + |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 |
| - | + | 決定。 | |
| - | + |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 |
| - | + |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 |
| - | + |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 |
| - | + | 第六條 審查程序 | |
| - | + |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 |
| - | + | 第七條 獎勵名額 | |
| - | + | 每學年壹名。 | |
| - | + | 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 |
| - | + | 每名金額暫定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 |
| - | + |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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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6日 (三) 12:01所做的修訂版本
- 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 99.05.25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八次系務會議暨第六次自我評鑑會議修通過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06.21 九十八學年度藥學院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9.12.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100.01.20 高醫學務字100110281號函公布
第一條 吳氏家屬為紀念吳萬得先生特捐款設立基金,以獎勵優秀學生,並辦理學術交流事宜,而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第七條 獎勵名額
每學年壹名。
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每名金額暫定新台幣壹萬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