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系)招生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 第1行: | 第1行: | ||
| - | + | <font size=2> | |
| - | + | ::::::::83.12.12教育部台高字第六七三八0號函准予備查並准自八十四學年度起實施 | |
| - | + | ::::::::88.01.29教育部台高(一)字第八八00四四三五號函同意備查 | |
| - | + | ::::::::[[媒體:005.doc|88.02.08(88)高醫法字第00五號函修正頒布]] | |
| - | + | ::::::::依教育部台(八九)高(一)字第八九一四二七一四號函修正 | |
| - | + | ::::::::經教育部90.05.25台(九十)高(一)字第九00七五0八0號同意備查 | |
| - | + | ::::::::[[媒體:90.05.30(九十)高醫教法字第00一號函頒布實施.doc|90.05.30(九十)高醫教法字第00一號函頒布實施]] | |
| - | + | ::::::::依教育部台(九一) 高(一)字第九一0三三三三四號函修正 | |
| - | + | ::::::::依教育部台(九一) 高(一)字第九一0六0五0三號函修正暨同意備查 | |
| - | + | ::::::::[[媒體:91.05.08(91)高醫教法字第00二號函公布.doc|91.05.08(91)高醫教法字第00二號函公布]] | |
| - | + | ::::::::94.08.22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 |
| - | + | ::::::::94.09.29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
| - | + | ::::::::94.10.0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 | |
| - | + | ::::::::95.05.30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50079368號函修正後備查 | |
| - | + | ::::::::[[媒體:95.06.0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1號函公布實施.doc|95.06.0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1號函公布]] | |
| - | + | </fon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e> | <pre> | ||
| - | + | 第一條 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 | + | 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研究所(系)考試入學應組成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辦理招生事 | |
| - | + | 宜,招生簡章最遲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前二十天公告。 | |
| - |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執掌: | |
| - | + | 一、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總幹事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學術行政主管、教師、行政人員中擇聘 | |
| - | + | 之。 | |
| - | + | 二、本委員會應根據各研究所(系)提出報考資格、考試科目、錄取名額、錄取方式、錄取標準研訂招生 | |
| - | + | 簡章,並於招生過程中之試務工作有關命題、印製試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 | |
| - | + | ,均應妥慎規劃處理,參與人員對各項試務具有保密之義務。 | |
| - | + | 第四條 各研究所(系)招生名額應納入學校學年度招生總量內,並依年度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核 | |
| - | + | 程序辦理。 | |
| - | + | 第五條 招生簡章應記載下列事項: | |
| - | + | 一、本校招生考試入學之研究生除「一般研究生」外,並得招收「在職研究生」,其報考資格與一般研究 | |
| - | + | 生相同外,如另須具備特殊條件應載明於招生簡章。 | |
| - | + | 二、各研究所(系)依教學、研究需要得分組招生,各組考試科目及招生名額應明訂於招生簡章中,惟錄 | |
| - | + | 取不足額或備取遞補後所遺缺額得互為流用。其流用規定於招生簡章中另訂之。一般研究生與在職研 | |
| - | + | 究生其缺額亦得流用。 | |
| - | + | 三、在職研究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與一般研究生不同,若相同,則招生名額得合併訂定。 | |
| - | + | 四、報考資格、報名程序、考試日期(或甄試日期)、考試科目(甄試入學者之甄試項目)、錄取名額( | |
| - | + | 或甄試名額)、錄取方式、錄取標準、口試所佔比例、甄試資格、及甄試錄取資格之限制、備取生遞 | |
| - | + | 補名額之處理方法等及其他有關事項。 | |
| - | + | 第六條 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本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記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 | |
| - | + | 報請教育部核定。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錄取名單經本委員會確 | |
| - | + | 認後予以公告。 | |
| - | + | 第七條 研究所(系)博士班入學方式及報考資格如下: | |
| - | + | 一、考試入學: | |
| - | + |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之外國大學主修有關學科目有碩士學位 | |
| - | + | (含應屆)或同等學力資格暨符合其他有關條件者。 | |
| - | + | 二、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 |
| - | + | 凡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者,由原就讀或相關研究所教授二人以上 | |
| - | + | 推薦經擬就讀研究所所(系)務會議通,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並依教 | |
| - | + | 育部訂定之『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辦理之。 | |
| - | + | 三、甄試入學: | |
| - | + |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之外國大學碩士班畢業(含應屆)成績 | |
| - | + | 優異學生或同等學力資格者,且符合本校各研究所(系)碩、博士班甄試入學實施要點所訂之條件 | |
| - | + | 者,得報名參加甄試。 | |
| - | + | 四、申請入學: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外國學生為限,並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理。 | 以外國學生為限,並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理。 | ||
| - | + | 第八條 前條第二項核准名額不得超過當學年度就讀該所研究生名額之三分之一。 | |
| - | + | 第九條 研究所(系)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入學方式及報考資格如下: | |
| - | + | 一、考試入學: | |
| - | + |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之外國大學各學系畢業(含應屆)具有 | |
| - | + | 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資格者。在職專班考生應具相當之工作經驗。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 | |
| - | + | 書所載日期起算,至本校招生簡章規定 | |
| - | + | 截止日止。 | |
| - | + | 二、甄試入學: | |
| - | + |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之外國大學畢業(含應屆)或同等學力 | |
| - | + | 且符合本校各研究所(系)或碩、博士班甄試入學實施要點之條件者,得報名參加甄試。 | |
| - | + | 三、申請入學: | |
| - | + | 以外國學生為限,並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理。 | |
| - | + | 第十條 研究所(系)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以各校自辦甄試為原則,其甄試項目應針對在職生之特色訂定,除筆 | |
| - | + | 試外,得兼採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等項目。 | |
| - | + | 筆試之考試科目及考題應以專業實務為主,並以二科為原則;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應包括工作經 | |
| - | + | 驗、專業表現、學習知能或相關特殊表現等。 | |
| - | + | 第十一條 研究所(系)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考試之評分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口試、術科、實作或書 | |
| - | + | 面審查等其他項目占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上述甄試項目比例合計為百分之百,並得參酌以下項目,採計點 | |
| - | + | 或加權方式計分: | |
| - | + | (一)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得參酌相關工作經驗年資(不同年資之採計比例應有區別)、職業證照或專 | |
| - | + | 業證書、專業工作成就、個人職務及表現、獲獎紀錄、創作、專利、發明、表演、發表及著作等、 | |
| - | + | 服務單位之推薦函、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 | |
| - | + | (二)學習潛能與相關特殊表現,得參酌自傳或專業心得報告、讀書計畫或研究計畫、相關之特殊表現、 | |
| - | + | 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 |
| - | + | 工作經驗及成就計分應儘可能具體量化,無法量化部分以及學習潛能部分應由相關系所之審查小組審核評 | |
| - | + | 分。 | |
| - | + | 各校甄試項目、各項目分占比例、評分標準應明訂於招生簡章中,對於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 | |
| - | + | 中註明理由。口試、術科、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 |
| - | + |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不在此限。 | |
| - | + | 第十二條 凡甄試入學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之招生名額內,得列備取生,並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其各所 | |
| - | + | (組)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如有缺額得再併入考試入學招生名額內。 | |
| - | + | 第十三條 凡對於招生過程具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所有試務工作。 | |
| - | + | 第十四條 甄試入學應依據本校各研究所(系)甄試入學實旋要點辦理,掌理甄試入學招生程序,其實施要點另訂 | |
| - | + | 之。 | |
| - | + | 第十五條 考試日期: | |
| - | + | 本校各研究所(系)碩士班入學考試訂於每年四月中旬開始舉行,五月底前結束,六月底前發布錄取通 | |
| - | + | 知,甄試訂於每年十一月間舉行,十二月底前發布錄取通知,各研究所(系)博士班入學考試於每年六月 | |
| - | + | 底前舉行。 | |
| - | + | 第十六條 錄取名單應提經本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 |
| - | + | 第十七條 考生瓶招生過程如有疑義者,得於放榜次日一週內檢具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 | |
| - | + | 受理。本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評議。 | |
| - | + |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悉依「大學辦理碩士班博士班招生審核作業要點」及「大學辦理研究(系)碩士及大學 | |
| - | + | 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審核作業要點」辦理。 | |
| - | + |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re> | </pre> | ||
在2011年3月31日 (四) 10:20所做的修訂版本
- 83.12.12教育部台高字第六七三八0號函准予備查並准自八十四學年度起實施
- 88.01.29教育部台高(一)字第八八00四四三五號函同意備查
- 88.02.08(88)高醫法字第00五號函修正頒布
- 依教育部台(八九)高(一)字第八九一四二七一四號函修正
- 經教育部90.05.25台(九十)高(一)字第九00七五0八0號同意備查
- 90.05.30(九十)高醫教法字第00一號函頒布實施
- 依教育部台(九一) 高(一)字第九一0三三三三四號函修正
- 依教育部台(九一) 高(一)字第九一0六0五0三號函修正暨同意備查
- 91.05.08(91)高醫教法字第00二號函公布
- 94.08.22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 94.09.29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 94.10.0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
- 95.05.30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50079368號函修正後備查
- 95.06.0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辦理研究所(系)考試入學應組成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辦理招生事
宜,招生簡章最遲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前二十天公告。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執掌:
一、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總幹事各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校長就學術行政主管、教師、行政人員中擇聘
之。
二、本委員會應根據各研究所(系)提出報考資格、考試科目、錄取名額、錄取方式、錄取標準研訂招生
簡章,並於招生過程中之試務工作有關命題、印製試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
,均應妥慎規劃處理,參與人員對各項試務具有保密之義務。
第四條 各研究所(系)招生名額應納入學校學年度招生總量內,並依年度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核
程序辦理。
第五條 招生簡章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校招生考試入學之研究生除「一般研究生」外,並得招收「在職研究生」,其報考資格與一般研究
生相同外,如另須具備特殊條件應載明於招生簡章。
二、各研究所(系)依教學、研究需要得分組招生,各組考試科目及招生名額應明訂於招生簡章中,惟錄
取不足額或備取遞補後所遺缺額得互為流用。其流用規定於招生簡章中另訂之。一般研究生與在職研
究生其缺額亦得流用。
三、在職研究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與一般研究生不同,若相同,則招生名額得合併訂定。
四、報考資格、報名程序、考試日期(或甄試日期)、考試科目(甄試入學者之甄試項目)、錄取名額(
或甄試名額)、錄取方式、錄取標準、口試所佔比例、甄試資格、及甄試錄取資格之限制、備取生遞
補名額之處理方法等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本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記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
報請教育部核定。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錄取名單經本委員會確
認後予以公告。
第七條 研究所(系)博士班入學方式及報考資格如下:
一、考試入學: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之外國大學主修有關學科目有碩士學位
(含應屆)或同等學力資格暨符合其他有關條件者。
二、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凡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者,由原就讀或相關研究所教授二人以上
推薦經擬就讀研究所所(系)務會議通,校長核定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並依教
育部訂定之『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辦理之。
三、甄試入學: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之外國大學碩士班畢業(含應屆)成績
優異學生或同等學力資格者,且符合本校各研究所(系)碩、博士班甄試入學實施要點所訂之條件
者,得報名參加甄試。
四、申請入學:
以外國學生為限,並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理。
第八條 前條第二項核准名額不得超過當學年度就讀該所研究生名額之三分之一。
第九條 研究所(系)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入學方式及報考資格如下:
一、考試入學: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之外國大學各學系畢業(含應屆)具有
學士學位或同等學力資格者。在職專班考生應具相當之工作經驗。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
書所載日期起算,至本校招生簡章規定
截止日止。
二、甄試入學:
凡經教育部立案之本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之外國大學畢業(含應屆)或同等學力
且符合本校各研究所(系)或碩、博士班甄試入學實施要點之條件者,得報名參加甄試。
三、申請入學:
以外國學生為限,並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理。
第十條 研究所(系)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以各校自辦甄試為原則,其甄試項目應針對在職生之特色訂定,除筆
試外,得兼採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等項目。
筆試之考試科目及考題應以專業實務為主,並以二科為原則;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應包括工作經
驗、專業表現、學習知能或相關特殊表現等。
第十一條 研究所(系)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考試之評分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口試、術科、實作或書
面審查等其他項目占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上述甄試項目比例合計為百分之百,並得參酌以下項目,採計點
或加權方式計分:
(一)工作經驗及專業表現,得參酌相關工作經驗年資(不同年資之採計比例應有區別)、職業證照或專
業證書、專業工作成就、個人職務及表現、獲獎紀錄、創作、專利、發明、表演、發表及著作等、
服務單位之推薦函、其他足資證明個人專業工作成就之資料。
(二)學習潛能與相關特殊表現,得參酌自傳或專業心得報告、讀書計畫或研究計畫、相關之特殊表現、
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工作經驗及成就計分應儘可能具體量化,無法量化部分以及學習潛能部分應由相關系所之審查小組審核評
分。
各校甄試項目、各項目分占比例、評分標準應明訂於招生簡章中,對於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
中註明理由。口試、術科、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凡甄試入學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之招生名額內,得列備取生,並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其各所
(組)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如有缺額得再併入考試入學招生名額內。
第十三條 凡對於招生過程具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所有試務工作。
第十四條 甄試入學應依據本校各研究所(系)甄試入學實旋要點辦理,掌理甄試入學招生程序,其實施要點另訂
之。
第十五條 考試日期:
本校各研究所(系)碩士班入學考試訂於每年四月中旬開始舉行,五月底前結束,六月底前發布錄取通
知,甄試訂於每年十一月間舉行,十二月底前發布錄取通知,各研究所(系)博士班入學考試於每年六月
底前舉行。
第十六條 錄取名單應提經本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十七條 考生瓶招生過程如有疑義者,得於放榜次日一週內檢具相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
受理。本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次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評議。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悉依「大學辦理碩士班博士班招生審核作業要點」及「大學辦理研究(系)碩士及大學
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審核作業要點」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