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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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所謂共用儀器,係指非個人研究計劃所購置而具有跨系所共同使用性質之儀器,其維 | 第一條 所謂共用儀器,係指非個人研究計劃所購置而具有跨系所共同使用性質之儀器,其維 | ||
在2010年8月11日 (三) 15:54所做的修訂版本
- 84.06.29八十三學年度法規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 84.07.18八十三學年度行政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審核通過
- 84.07.29(84)高醫法字第044號函公布
第一條 所謂共用儀器,係指非個人研究計劃所購置而具有跨系所共同使用性質之儀器,其維
修費之分攤依「共用儀器維修費分攤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實施。
第二條 分攤標準以每位計畫主持人每年研究經費總額百分之二計算。但申請者得勢其使用頻
率,將分攤比例申請減為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五。
有研究計劃,但完全不使用共同儀器者,得申請免分攤維修費。
第三條 每位計畫主持人每年研究經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有國科會、衛生署等政府機構及其他非政府機構所補助研究計劃者,以計畫經費總金
額為準。
無前項研究計劃經費補助而須使用共用儀器者,應自行繳費並繳交使用報告,其繳費
標準另訂之。
第四條 共用儀器維修的分攤經費,由本校出納及會計單位直接扣除之。
第五條 申請降低分攤比例者,須於研究計劃核定後一個月內向共用儀器管理委員會提出書面
理由審議,逾期以百分之二計算。
第六條 本要點由公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