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藥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 第12行: | 第12行: | ||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 ||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 ||
| - | + |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 |
| - | + | (一)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 |
| - | + | (二)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 |
| - | + | (三)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 |
| - | + | (四)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 |
| - | + |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 |
| + |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 ||
| + | (七)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 | ||
| + | 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 ||
| + | (八)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 ||
| + |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 ||
| + | (十)其餘依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之事項。 |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 | ||
在2025年7月23日 (三) 09:59所做的修訂版本
- 104.08.19藥學系104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4.10.21藥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04.12.08 高醫系藥字第1041103988號函公布
- 114.04.21 藥學系113學年度第5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14.06.17 藥學院113學年度第1次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
- 114.07.16 高醫系藥字第1141102407號函公布
一、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高雄醫學大學藥學院藥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主任委員,遴選教師或校外專家五至七名及學生代表一至三名,陳請校長聘任之。
各委員採無給職,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學生實習需要,前項委員必要時得由系主任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整體規劃與推動國內外學生實習課程。
(二)確認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協調實習機構之實習指導機制及人力配置等事宜。
(三)擬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四)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五)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六)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七)規劃及監督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
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實習委員會」。
(八)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九)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十)其餘依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之事項。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
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系學生實習委員會及院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