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謝性疾病與肥胖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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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為因應全球非傳染性疾病的嚴峻挑戰,聚焦代謝功能失調與肥胖議題,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設置代謝性疾病與肥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
- | + | 一、全面調查與評估:系統性掌握台灣代謝疾病與肥胖的流行病學特徵,量化其對公共衛生與醫療資源的影響,並建立相關資料庫與疾病地圖。 | |
- | + | 二、推動預防與減害策略:整合臨床、研究與政策資源,從城市到全國層級落實精準預防、早期篩檢及治療介入,降低非傳染性疾病的發生率與醫療負擔。 | |
- | + | 三、跨領域專家協同合作:召集流行病學、心血管、肝臟、慢性呼吸道疾病、癌症、腎臟與糖尿病等領域專家為核心,並整合相關領域的專業力量,共同推動代謝疾病與肥胖的前瞻性研究與實務應用。 | |
- | + | 四、促進產學與國際合作:建立共享數據平台與協調機制,強化產學研整合與國際合作,提升台灣在代謝疾病與肥胖防治領域的學術與政策影響力。 | |
- | + |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 |
- | + | 一、置執行長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另得設置副執行長或研究團隊或平台主任若干名,由執行長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 |
- | + | 二、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 |
- | + | 本中心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 |
- | + | 本中心由至少二十位可擔任計畫主持人之校內及附屬機構研究人員組成,且至少三分之一為助理教授、臨床醫師或四十五歲以下研究人員。 | |
- | + | 第4條 本中心設置諮議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針對發展方向提供建議,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並得置副主任委員。 | |
- | + | 諮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 |
- | + |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 |
- | + |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 |
- | + |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7條 本中心績效評鑑應依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之評鑑規範辦理。 | |
- | + |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9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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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5月29日 (四) 23:17所做的修訂版本
- 114.05.14 11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4.05.29 高醫研發字第1141101848號函公布
第1條 為因應全球非傳染性疾病的嚴峻挑戰,聚焦代謝功能失調與肥胖議題,依據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設置代謝性疾病與肥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全面調查與評估:系統性掌握台灣代謝疾病與肥胖的流行病學特徵,量化其對公共衛生與醫療資源的影響,並建立相關資料庫與疾病地圖。 二、推動預防與減害策略:整合臨床、研究與政策資源,從城市到全國層級落實精準預防、早期篩檢及治療介入,降低非傳染性疾病的發生率與醫療負擔。 三、跨領域專家協同合作:召集流行病學、心血管、肝臟、慢性呼吸道疾病、癌症、腎臟與糖尿病等領域專家為核心,並整合相關領域的專業力量,共同推動代謝疾病與肥胖的前瞻性研究與實務應用。 四、促進產學與國際合作:建立共享數據平台與協調機制,強化產學研整合與國際合作,提升台灣在代謝疾病與肥胖防治領域的學術與政策影響力。 第3條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置執行長一名,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之。另得設置副執行長或研究團隊或平台主任若干名,由執行長推薦後,簽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二、視實際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行政人員等若干名。 本中心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本中心由至少二十位可擔任計畫主持人之校內及附屬機構研究人員組成,且至少三分之一為助理教授、臨床醫師或四十五歲以下研究人員。 第4條 本中心設置諮議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針對發展方向提供建議,諮議委員由校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擔任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產生,並得置副主任委員。 諮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為無給職。 第5條 本中心聘任之研究人員須符合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之資格。 本中心聘用之人員待遇得比照本校教職員工待遇標準核支或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且應載明於聘約中。 第6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行籌措為原則,必要時得視中心運作編列研究計畫與預算,分別由校方及所屬單位支應,其經費報支需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中心績效評鑑應依本校研究中心設置暨管理辦法之評鑑規範辦理。 第8條 本中心聘用人員於聘用期間,所完成與其職務有關之研究成果,包含公式、程序、設計發明或其他著作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應依據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未明訂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