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教學研究空間分配及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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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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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依據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管理準則第3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 |
- | + | 第2條 本原則所指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空間為: | |
- | + | 一、 行政空間:含主管辦公室、行政辦公室、會議室、研究討論室、系所學會辦公室等。 | |
- | + | 二、 專任教師研究室空間:含專任教師辦公室。 | |
- | + | 三、 專業教室空間:含專用教室及實驗室等具專業性質之教學空間。 | |
- | + | 四、 共用實驗空間:含系所研究需求空間、共用儀器空間等供實驗空間。 | |
- | + | 上述一至四款由本學院依各學系未來發展需求規劃統籌分配,並經本學院總務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本校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委員會核備。 | |
- | + | 第3條 本學院及各學系之空間分配計算依據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管理準則第3條辦理。 | |
- | + | 第4條 新進專任教師之空間由學系提供教師辦公室及研究空間。為達空間資源公平合理之原則,教師辦公室及研究空間應以 | |
- | + | 「一人一處」為限,嚴禁佔用第二處空間。因執行第二件政府機構計畫需要額外空間則依循本原則第2條及第5條處理,並設定借用時程,執行計畫結束後半年應歸還空間。 | |
- | + | 第5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 |
- | + | 第6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 |
- | + | 第7條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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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4月21日 (一) 11:05所做的修訂版本
- 113.07.15 11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113.11.26 113學年度第1次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通過
第1條 依據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管理準則第3條規定,訂定本原則。 第2條 本原則所指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空間為: 一、 行政空間:含主管辦公室、行政辦公室、會議室、研究討論室、系所學會辦公室等。 二、 專任教師研究室空間:含專任教師辦公室。 三、 專業教室空間:含專用教室及實驗室等具專業性質之教學空間。 四、 共用實驗空間:含系所研究需求空間、共用儀器空間等供實驗空間。 上述一至四款由本學院依各學系未來發展需求規劃統籌分配,並經本學院總務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本校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委員會核備。 第3條 本學院及各學系之空間分配計算依據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管理準則第3條辦理。 第4條 新進專任教師之空間由學系提供教師辦公室及研究空間。為達空間資源公平合理之原則,教師辦公室及研究空間應以 「一人一處」為限,嚴禁佔用第二處空間。因執行第二件政府機構計畫需要額外空間則依循本原則第2條及第5條處理,並設定借用時程,執行計畫結束後半年應歸還空間。 第5條 本學院教學研究空間應由院、系所主管共同規劃並進行管理。 第6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7條 本原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