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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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未訂定事項,悉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八條 本要點未訂定事項,悉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 ||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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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4所做的修訂版本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設置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 810306高醫董川字第008號,自81年4月1日實施 96.12.19.附設醫院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0號函公告 第一條 本醫院為減輕醫療人員之負擔,設置「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第二條 一、本醫院聘任之主治醫師、住院醫師、醫事人員及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 均須參加為會員。 二、非屬前項範圍之醫院人員得自由參加。 第三條 一、本會會員於院內或外派執行醫療及相關業務,因而發生問題或糾紛,經本醫院醫療糾 紛處理作業要點規定鑑定結果或經訴訟程序判決,應負賠償或道義責任時,本會應依 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四條補助會員賠償金額之半數(50%),當事人應負部份以 其該月份總所得為上限,超過部份仍由本會負擔。 二、補助之申請每人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一、本會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其標準如下: (一)主治醫師300元 (二)住院醫師200元 (三)醫事放射師(生)、醫事檢驗師(生)、醫學物理師、藥師(生)、護士、護理師、職 能治療師(生)、物理治療師(生)、心理師、助理護士40元。 (四)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及自願加入者40元。 (五)前述(二)、(三)含應屆畢業仍未取得執照者。 二、前項會費經繳納後不得要求退還。 三、員工自加入本會後,所發生之醫療爭議案件,始得申請本會補助。 四、會員發生醫療糾紛(含醫療爭議案)申請本經費後,經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審議後,得 調高其每月互助金費用2至5倍,為期二~五年,並溯及簽訂協議書日期。 第五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之自願認捐。 第六條 一、本醫院應編列與會員所繳會費同額之相對補助款。 二、相對補助款由本醫院會計室設立專用科目管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七條 本會每年應公佈收支帳目一次。 第八條 本要點未訂定事項,悉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