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申請碩士班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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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
在2017年11月7日 (二) 09:4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6.06.06 105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通過
- 106.06.29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碩士班之研究生,需修業滿一年以上,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應於70 分以上,且無記過紀錄。 第三條 符合上列標準者,本學系將另行甄試。 第四條 轉入本學系、碩士班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和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