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傍興博士優秀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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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 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 ||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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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 第八條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 ||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 ||
| - |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 + |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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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徐傍興博士優秀獎學金要點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8.10.07(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
92.03.19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92.06.0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92.06.18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16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第一條 依據徐傍興博士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捐贈本校獎學金,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fb41)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fb42) (二)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
二分以上者)。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若學業及操
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後壹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第七條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第八條 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