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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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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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健康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五號函 92.03.14高醫校法字第0九二0二0000一號 93.03.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1號函公布 96.08.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1.30九十六學年度健康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6.09高醫院健字第09702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本學院院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院長在本校專任教師中遴選,及由本學院所屬專任教師推選副教授以上教 師共同組成。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變更時亦同。 本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須具備教授資格。 第三條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時,以次多票依序遞補。教師於該學年度 出國、請假等原因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遴選委員。當選為遴選委員 後,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第四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相同。 第五條 本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升等審查評分方式及標準, 依本學院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辦理。 新聘教師及具有博士學位教師升等助理教授者之評審,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 以上同意。 第六條 本教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之 同意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但解聘、停聘、不 續聘之裁決須經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之教 師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經本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