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院系所學程開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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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九十一條有關學程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九十一條有關學程規定訂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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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學士學位班以五十名為上限;碩士學位班以十五名為上限,但碩士在職專班以三十名 | 第四條 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學士學位班以五十名為上限;碩士學位班以十五名為上限,但碩士在職專班以三十名 | ||
為上限;博士學位班以五名為上限。學位學程招生名額應計入本校招生總量內規劃。 | 為上限;博士學位班以五名為上限。學位學程招生名額應計入本校招生總量內規劃。 | ||
- | + | 第五條 學位學程之參與學院推派代表及參與該學位學程之教師組成學位學程委員會,推薦該學位學程主任,報請 | |
- | + | 校長聘兼之。學位學程委員會負責該學程之業務推動經各參與學院院務會議報備後,簽請校長核定。 | |
- | + | 第六條 學位學程由校方提供必要之資源,並由主辦學院負責該學位學程之整體運作、資源協調,而參與學位學程 | |
- | + | 之學院協助課程之開設與學生指導。 | |
- | + | 第七條 學位學程之主辦學院依本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指定或籌組系級與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並報請校長核定, | |
- | + | 負責該學位學程新任教師之系級、院級聘任、升等與評量相關作業。 | |
- | + | 第八條 學分學程課程規劃不得少於二十學分。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其中至少應有八學分不屬於學生主系、所、 | |
- | + | 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選修科目,但各學程得為更嚴格之規定。 | |
- | + | 學位學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 | |
- | + | 暨本校學則關於各級學位之規定。 | |
- | + | 第九條 本校學生申請修讀學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經權責單位核定後,始得修讀: | |
- | + | 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應依各學程之規定,向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 | |
- | + | 申請修讀學位學程,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 |
- | + | 第十條 修讀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 | |
- | + | 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 |
- | + | 修讀學位學程之學生,其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第十一條 經核准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檢具歷年成績表,向學程開設單位申請 | |
- | + | 核發學程學分證明。 | |
- | + | 修畢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其畢業資格之審核及學位證書之發給,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 | |
- | + | 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學程發給之學分證明或學位證書,經開設單位審核無誤經教務長、校長同意後核發之。 | |
- | + | 第十二條 學分學程考核機制:為維持學程教學品質並符合學生自我性向與社會需求,特設本考核機制,以為持續改 | |
- | + | 善之依據。 | |
- | + | 開設系所提出終止之規定:學程如因故須終止實施,應於終止前一學年提具終止說明書。學分學程應經相 | |
- | + | 關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方可終止實施;學位學程應經相關學院會簽,教務及校務會議通過,並陳 | |
- | + | 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公告終止實施。 | |
- | + | 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每學程得提報執行成效(應自訂格式),若未達學程自訂招生名額二分之一者, | |
- | + | 請於執行成效中說明原因及改善策略,並提報於開設系所之系、院務會議討論後將會議紀錄送至學程業務 | |
+ | 單位及教務處存查之。 | ||
+ | 學程開始執行後第三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學程執行成果報告書(如開設計畫書內容外,另含修讀 | ||
+ | 人數、學程學生學習護照學習自我評量結果、具體作法及執行成果說明、課程外審委員之意見、改善措施 | ||
+ | 及學程課程之教學評量結果)送至學程考核小組審查後,參與學程開設系、所、院、中心應將審查意見備 | ||
+ | 查之。 | ||
+ |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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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12月1日 (四) 16:51所做的修訂版本
- 96.05.02高醫教字第0960003462號函公布
- 97.12.15學程中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 98.05.13九十七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8.07.27高醫教字第0981103346號函公布
-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10.20一00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0.11.23高醫教字第100110354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九十一條有關學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教學研究單位得依其教學研究發展需求,設置跨院、系、所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前項所稱學分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係指 授予學位之跨院、系、所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第三條 各教學研究單位擬設置學程時,應提具計畫書並訂定其學程開設之施行細則。學分學程僅接受校內學生申 請,其計畫書應經參與單位送請所屬學院會簽,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學位 學程得以對外招生或受理校內學生申請方式辦理,其計畫書應經參與單位送請所屬學院通過後,依本校學 則有關學程規定辦理,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或備查後,方可公告實施。 前項所稱計畫書及學程設置辦法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程名稱。 二、設置宗旨。 三、設置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設置學位學程,須另載明授予學位名稱)。 四、參與教學研究單位。 五、授課師資。 六、學程必修科目學分、選修學分及應修學分總數。 七、所需資源之安排。 八、行政管理。 九、招生名額。 十、對外招生之報考資格規定或受理申請之資格規定及核可程序。 十一、其他特殊規定事項。 第四條 學位學程招生名額,學士學位班以五十名為上限;碩士學位班以十五名為上限,但碩士在職專班以三十名 為上限;博士學位班以五名為上限。學位學程招生名額應計入本校招生總量內規劃。 第五條 學位學程之參與學院推派代表及參與該學位學程之教師組成學位學程委員會,推薦該學位學程主任,報請 校長聘兼之。學位學程委員會負責該學程之業務推動經各參與學院院務會議報備後,簽請校長核定。 第六條 學位學程由校方提供必要之資源,並由主辦學院負責該學位學程之整體運作、資源協調,而參與學位學程 之學院協助課程之開設與學生指導。 第七條 學位學程之主辦學院依本校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指定或籌組系級與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並報請校長核定, 負責該學位學程新任教師之系級、院級聘任、升等與評量相關作業。 第八條 學分學程課程規劃不得少於二十學分。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其中至少應有八學分不屬於學生主系、所、 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選修科目,但各學程得為更嚴格之規定。 學位學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 暨本校學則關於各級學位之規定。 第九條 本校學生申請修讀學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經權責單位核定後,始得修讀: 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應依各學程之規定,向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修讀學位學程,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十條 修讀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 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修讀學位學程之學生,其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經核准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檢具歷年成績表,向學程開設單位申請 核發學程學分證明。 修畢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其畢業資格之審核及學位證書之發給,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 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學程發給之學分證明或學位證書,經開設單位審核無誤經教務長、校長同意後核發之。 第十二條 學分學程考核機制:為維持學程教學品質並符合學生自我性向與社會需求,特設本考核機制,以為持續改 善之依據。 開設系所提出終止之規定:學程如因故須終止實施,應於終止前一學年提具終止說明書。學分學程應經相 關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方可終止實施;學位學程應經相關學院會簽,教務及校務會議通過,並陳 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公告終止實施。 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每學程得提報執行成效(應自訂格式),若未達學程自訂招生名額二分之一者, 請於執行成效中說明原因及改善策略,並提報於開設系所之系、院務會議討論後將會議紀錄送至學程業務 單位及教務處存查之。 學程開始執行後第三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應繳交學程執行成果報告書(如開設計畫書內容外,另含修讀 人數、學程學生學習護照學習自我評量結果、具體作法及執行成果說明、課程外審委員之意見、改善措施 及學程課程之教學評量結果)送至學程考核小組審查後,參與學程開設系、所、院、中心應將審查意見備 查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