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教學評鑑實施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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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通識教育教學水準,訂定本要點。 |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通識教育教學水準,訂定本要點。 | ||
為實施前項業務,設置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行本要點。 | 為實施前項業務,設置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行本要點。 | ||
| - | 第二條 | +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教務長為召集人,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各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得聘請對 |
| - | + | 通識教育有興趣之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共同組成之,任期為一年。並置總幹事一人,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 |
| - | + | 兼任之,以襄助委員會處理相關之行政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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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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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識教育課程規劃之審議。 | 三、通識教育課程規劃之審議。 | ||
四、其他通識教育有關事項。 | 四、其他通識教育有關事項。 | ||
| - | 第四條 | + | 第四條 通識教育科目任課教師,於每學期選課開始前一天,將課程概要及進度表分送通識教育中心及教務處,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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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通識教育科目於每學期定期實施教學品質意見調查。 | 第五條 通識教育科目於每學期定期實施教學品質意見調查。 | ||
| - | 第六條 | + | 第六條 教學品質意見調查結果,應轉知任課教師、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相關學系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參酌,以作為 |
| - | + | 教學檢討改進之參考。 | |
| - | 第七條 | + | 第七條 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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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7:10所做的修訂版本
- 88.02.12(八八)高醫法字第00六號函公布
- 89.08.15八十九學年度通識教育中心第一次中心會議通過
- 89.11.02八十九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 89.11.09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 89.11.22(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二四號函頒布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通識教育教學水準,訂定本要點。
為實施前項業務,設置通識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行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教務長為召集人,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各學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得聘請對
通識教育有興趣之校內外專家學者若干人共同組成之,任期為一年。並置總幹事一人,由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兼任之,以襄助委員會處理相關之行政業務。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職掌事項如下:
一、通識教育發展方向與政策之研擬,及通識教育教學評鑑。
二、通識教育重大計劃之審議。
三、通識教育課程規劃之審議。
四、其他通識教育有關事項。
第四條 通識教育科目任課教師,於每學期選課開始前一天,將課程概要及進度表分送通識教育中心及教務處,作為
學生選課參考。
第五條 通識教育科目於每學期定期實施教學品質意見調查。
第六條 教學品質意見調查結果,應轉知任課教師、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相關學系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參酌,以作為
教學檢討改進之參考。
第七條 本要點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